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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溪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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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120100201809014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扬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关于印发《扬溪镇突发非洲猪瘟疫情 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9-02 发布日期: 2018-09-02
索引号: 0000001120100201809014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扬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关于印发《扬溪镇突发非洲猪瘟疫情 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9-02
发布日期: 2018-09-02
关于印发《扬溪镇突发非洲猪瘟疫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2 00:00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村、驻扬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镇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进一步完善我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将《扬溪镇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扬溪镇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日

 

扬溪镇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安徽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宣城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扬溪镇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置,尽快根除。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区域内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管理

2.1应急指挥机构

镇防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负责本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及时决定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统一指挥、组织有关部门、村委会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要求,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2职责分工

2.2.1镇农服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协调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确定扑杀范围;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进行评估。

2.2.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控领导小组组成部门,根据各职责分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2.3镇人民政府认真做好本区域的人员组织、疫畜扑杀、防治宣传、社会稳定等各项工作,负责本区域发生疫情时封锁令的执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确保一旦发生疫情时能及时扑灭、有力控制。

3 疫情监测与报告

3.1疫情监测

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和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密切配合,负责非洲猪瘟疫情的监测工作。

3.2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镇人民政府、镇农服中心报告。

(电话:0563-8350034)。

各村判定为非洲猪瘟临床可疑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镇政府,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按《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要求采集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定为非洲猪瘟疫情的检测结果由农业农村部认定并发布。

4 疫情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镇政府立即召开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作出相应的决定,发布封锁令。全镇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并按程序启动《扬溪镇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本预案。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5 应急处置

5.1临床可疑和疑似疫情处置

5.1.1接到报告后,镇农服中心应组织2名以上兽医人员立即到现场调查核实,上报县农委,初步判定为非洲猪瘟临床可疑疫情的,应及时采集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应立即将疑似样品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农村部指定实验室进行复核和确诊。

5.1.2属地村委会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5.2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镇农服中心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镇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镇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5.2.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5.2.2封锁

由镇农服中心报请镇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镇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并组织相关村委会和部门对疫区进行封锁。

5.2.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镇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5.2.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镇人民政府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及用具进行严格消毒。扑杀并销毁疫区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5.2.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镇人民政府会同镇农业部门及时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消毒,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5.3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镇林业站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林业站与农服中心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5.4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监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5.5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镇农业部门向镇政府申请解除封锁,镇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后,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5.6扑杀补偿

对在非洲猪瘟疫情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 保障措施

6.1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镇政府对全镇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各村对本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责。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镇农服中心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2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6.3条件保障

镇服中心要报请镇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工作。镇财政所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6.4技术保障

建立扬溪镇非洲猪瘟疫情防控专家组,承担非洲猪瘟防控策略和措施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6.5宣传教育

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7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