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1070100201811029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伏岭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名称: | 绩溪县伏岭镇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8年版)的通告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8-11-07 | 发布日期: | 2018-11-07 |
索引号: | 0000001070100201811029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伏岭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名称: | 绩溪县伏岭镇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8年版)的通告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8-11-07 |
发布日期: | 2018-11-07 |
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清理申报表 | |||||||
填报单位(盖章):伏岭镇人民政府 主要负责人签名: 填表日期:2018 年 11 月 5 日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申请材料对应事项名称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实施依据 | 出具单位 | 处理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公共服务 | 孤儿救助申请材料转报 | 儿童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 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民福函〔2011〕81号)第九条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1、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2、孤儿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3、孤儿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4、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 取消;理由:可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待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2 | 儿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 申请人提供 | 取消;理由:通过部门现场采集获取。 | 申请人可自带 | |||
3 | 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的,须同时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 取消;理由:可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待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
4 | 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机构、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证明; | 申请人提供,公安或医疗或司法或残联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 | 取消;理由:可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待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
5 | 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 民政部门 | 保留 | ||||
6 | 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 | 公安机关 | 取消;理由:可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待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
7 | 其他权力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申请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16号)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 申请人提供 | 保留 | |
8 | 项目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16号)第十九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 申请人提供 | 保留 | |||
9 | 其他权力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民优字〔2010〕20号)第三条: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且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第四条:向市级民政部门申报的材料为: 1、本人申请; 2、退伍军人证、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3、军队医院证明; 4、盖有地方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5、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证明; 6、乡镇(街道)书面报告; 7、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8、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贴1寸半身免冠彩照); 9、县(市、区)民政部门书面报告一式两份。 | 公安机关核验制作,申请人提供 | 取消;理由:可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待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 公安机关核验制作,申请人提供 | 取消;理由:可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待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
11 | 退伍证 | 原退伍部门提供 | 保留 | ||||
12 | 退伍军人登记表 | 档案管理部门 | 取消;理由: 可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待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
13 | 原部队住院病历 | 档案保管部门 | 保留 | ||||
14 | 市级指定医院复查病历 | 档案保管部门 | 保留 | ||||
15 | 公共服务 | 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审核 | 书面申请 |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60号令)第二十四条:恢复重建居民住房的补助对象按照下列程序确定(一)受灾人员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名。(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补助的对象。(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在其居住的自然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另行组织的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 申请人提供 | 保留 | |
16 | 村居评议公示材料 | 村居提供 | 取消;理由:通过部门内部查询核实。 | ||||
17 | 公共服务 |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八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核实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民优字〔2017〕174号):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八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 申请人提供 | 取消;理由:可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
18 | 公共服务 | 现役军人家属和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家属为身份证,现役军人提供服现役证件) |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第三十二条:优待金由享受优待的重点优抚对象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 公安机关核验制作,申请人提供 | 部分取消:家属身份证件取消;理由: 可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待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现役军人家属户口簿) | 公安机关核验制作,申请人提供 | 部分取消:家属居民户口本证件取消;理由:,可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待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
20 | 退伍证(重点优抚对象需要) | 申请人提供 | 保留 | ||||
21 | 本人书面申请 | 申请人自编 | 保留 | ||||
22 | 公共服务 | 四级以上残疾军人护理费核实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 公安机关颁发,申请人提供 | 取消;理由: 可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待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 公安机关颁发,申请人提供 | 取消;理由: 可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待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
24 | 残疾军人证(一至四级) | 民政部门颁发,申请人提供 | 取消;理由:部门内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
25 | 银行卡卡号或者银行账号 | 申请人提供 | 保留 | ||||
26 | 公共服务 | 公民死亡登记证明出具 | 死亡居民身份证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公民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社区、村(居)委会(以下简称死者家属)持死亡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以下材料之一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第二十三条 〔死亡注销一般规定〕公民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社区、村(居)委会(以下简称死者家属)持死亡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以下材料之一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五)非正常死亡的,需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 公安机关核验制作,申请人提供 | 保留 | |
27 | 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提供) | 公安、司法等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的部门 | 取消;理由:通过部门内部查询核实。 | ||||
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 保留 | ||||
29 | 公共服务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 | 申请换发或补发的书面申请书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4年第33号)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 申请人提供 | 保留 | |
30 | 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取消;理由:通过部门内部查询核实。 | ||||
31 | 受损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换发) | 申请人提供 | 保留 | ||||
32 | 村委会证明 | 乡镇村委会提供 | 取消;理由:通过部门内部查询核实。 | ||||
33 | 遗失公告(补发) | 市级及以上报社提供 | 取消;理由: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并盖章确认。 | ||||
34 | 公共服务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民优字〔2010〕20号)第三条: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且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申报程序如下:1、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2、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身份、是否仍然患病、生活是否困难等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3、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后,填写《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并以正式文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4、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申请人有 关资料,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或通知申请人到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市级医疗鉴定意见后,将备齐的相关材料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5、市级民政部门将拟批准的人员名单逐级反馈到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6、公示结果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收集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下达审批文件。 | 公安机关颁发,申请人提供 | 取消;理由:可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待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3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 公安机关颁发,申请人提供 | 取消;理由:可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待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
36 | 书面申请 | 申请人提供 | 保留 | ||||
37 | 退伍证 | 申请人提供 | 保留 | ||||
38 | 《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 | 民政部门制定,个人填写 | 保留 | ||||
39 | 军队医院证明 | 军队医院出具,申请人提供 | 保留 | ||||
40 | 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就诊病历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 申请人提供 | 取消;理由:可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待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
41 | 村级证明 | 申请人提供 | 取消;理由:通过部门内部查询核实。 | ||||
42 | 公共服务 | 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材料核实转报 | 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助申请表 | 《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第五章第十一条: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原民办教师身份和认定政策和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民办教师,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的原始材料。 | 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网站下载 | 保留 | |
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 申请人自备 | 取消;理由:可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待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
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申请人自备 | 取消;理由:可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待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
45 | 申请人承诺书 | 《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 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网站下载 | 保留 | |||
46 | 未曾被企事业单位录用证明 | 《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四条:享受教龄补助的原民办教师(2002年12月31日以前在岗的原代课教师视同原民办教师,下同),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⑴现为安徽省户籍。 ……⑶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业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虽被企事业单位临时录用,但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享受;虽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但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中途退保或转移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除外),不予享受。⑷达到60周岁。 | 第三方提供 | 取消,理由:可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实地查证。 | 待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
47 | 无刑事犯罪情况证明 | 《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五条: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 第三方提供 | 取消;理由:可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待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
48 | 无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证明 | 第三方提供 | 取消,理由:可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实地查证。 | ||||
49 | 证人承诺书 | 《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第三条:物证为主、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以物证为认证的第一依据,在物证不全或难以认定的情况下,组织上通过调查取证,并参考证言证词,作出认定结论。 | 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网站下载 | 取消,理由:可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实地查证。 | |||
50 | 证人证词 | 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网站下载 | 取消,理由:可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实地查证。 | ||||
51 | 公共服务 | 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 保留 | |
52 | 公共服务 |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核实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民优字〔2017〕174号):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八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 公安机关颁发,申请人提供 | 取消;理由:可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待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53 | 残疾证 | 民政部门颁发,申请人提供 | 取消;理由:可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
54 | 其他权力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二十五条:1.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经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2.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产生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等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4.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三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重新备案,并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 个人自行提供 | 保留 | |
55 | 业主管理规约 | 个人自行提供 | 保留 | ||||
56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个人自行提供 | 保留 | ||||
57 |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 个人自行提供 | 保留 | ||||
58 | 公共服务 | 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援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 公安机关核验制作,申请人提供 | 取消;理由:可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待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59 | 法律援助申请表 | 司法部《法律援助文书格式》目录与样本 | 保留 | ||||
60 | 经济困难证明 | 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取消;理由: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部门内部查证。 | ||||
61 | 与援助事项相关的案件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保留 | ||||
62 | 行政确认 | 由民政部门负责的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 | 个人评残调残书面申请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2011年7月29日修改)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0号)第五条: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 申请人提供 | 保留 | |
63 | 两个以上战友提供的证明及单位或街道、乡镇对证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 第三方、单位、乡镇(街道) | 取消;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部门内部查证。 | ||||
64 | 照片 | 申请人提供 | 取消;理由:通过部门现场采集获取。 | 申请人可自带 | |||
6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申请人提供 | 取消;理由: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待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
6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 申请人提供 | 取消;理由: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待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
67 | 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 申请人提供 | 保留 | ||||
68 | 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 申请人或医疗诊断机构提供 | 保留 | ||||
69 | 《退伍(转业、复员)军人登记表》 | 申请人提供 | 保留 | ||||
70 | 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 申请人提供 | 保留 | ||||
71 | 公共服务 | 非正常死亡证明出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第二项第六条: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 户籍地公安部门 | 取消;理由:通过部门内部查询核实。 | |
72 | 公共服务 |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补助初审转报 | 项目投资计划书 |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2017年农业部令第8号)第六条:地方及直属直供垦区申报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文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直属直供垦区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分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有关行业司局。 | 申请人提供 | 保留 | |
73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申请人提供 | 保留 | ||||
74 | 项目初步设计、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 具备项目竣工验收资质的第三方提供 | 保留 | ||||
75 | 公共服务 |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初审 | 贫困家庭子女职业教育补助学籍、在校在读证明 | 《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皖扶办〔2015〕72号):扶持对象为:2.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等) | 学生所就读学校 | 取消;理由: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待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76 | 公共服务 | 失独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核实转报 | 申报表 |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住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五.加强帮扶关怀工作:11.实施紧急慰藉。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由省人口基金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员伤残或死亡的,给予紧急救助。 | 申请人提供 | 保留 | |
77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 取消;理由:通过部门内部查询核实。 | ||||
7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公安机关核验制作,申请人提供 | 取消;理由: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待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
7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 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 | 取消;理由: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待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
80 | 一卡通 | 申请人自备 | 保留 | ||||
81 | 独生子女死亡证明 | 医院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等 | 取消;理由: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待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
82 | 子女死亡三级证明 | 村委会、县区公安、民政(火化)、医院等 | 取消;理由: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待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
83 | 其他权力 | 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审核 | 自然灾害补助申请书 |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60号)第二十三条 自然灾害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居民住房损毁程度、受灾人员经济条件等情况,给予恢复重建住房的居民适当资金和物资补助。 | 申请人提供 | 保留 | |
84 | 公共服务 | 开展公民旁听庭审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1.《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咨询、典型案例解析等形式向社会进行法治宣传,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公民旁听司法活动、观摩行政执法活动。 2.《关于在全省组织公民旁听庭审活动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司通〔2013〕5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同级人民法院旁听庭审案件的预告函提前2天通过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并做好报名工作。申请参加旁听的公民填写《公民参加旁听庭审登记表》,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将参加旁听人数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 公安机关核发制作,申请人提供。 | 直接取消;理由:根据“八个一律”此项为重复设置申请材料,与“公民参加旁听庭审登记表”内容有重复。 | |
85 | 公民参加旁听庭审登记表 | 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 保留 | ||||
86 | 公共服务 | 刑事代理援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予以记录、代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 公安机关核验制作,申请人提供 | 取消;理由: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待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87 | 法律援助申请表 | 司法部《法律援助文书格式》目录与样本 | 保留 | ||||
88 | 经济困难证明 | 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取消;理由: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部门内部查证。 | ||||
89 | 与援助事项相关的案件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保留 | ||||
注:1.事项类别应对应权力或服务事项的分类,填写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其他权力、公共服务等规范名称。 2.申请材料对应事项名称应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中的名称规范填写,涉及子项的填写子项名称。 3.申请材料名称应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中的名称规范填写,细化分解到具体内容,不得出现“相关材料”“等材料”等模糊表述。 4.实施依据应填写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的名称、具体条款及内容。同一申请材料有不同实施依据的按照位阶高低依次填写,原则上不超过2条。 5.出具单位应详细填写单位名称及层级,如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6.处理意见及理由中,处理意见填写保留、取消、部分取消,其中部分取消的应写明部分取消的具体申请材料;理由根据清理标准对照填写,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能通过现有证照证明,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能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上级部门已公布取消,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已明确取消,开具证明的单位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申请材料并非办事必要条件或重复设置。 7.备注栏可简要注明清理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如当前尚未实现、可在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中逐步实现信息共享的申请材料,暂列为取消,备注栏注明“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8.请使用excel表格填报 |
绩溪县伏岭镇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0日
版权所有:绩溪县人民政府 主办: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皖ICP备07008385号-1 本站已支持IPv6访问
地址:绩溪县龙川大道28号行政办公中心 运维电话:0563-8158055 网站标识码:3418240001
皖公网安备 341824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