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一般举行2次。每年第一次会议应当不迟于3月底举行,第二次会议应不迟于9月底举行。每次会议会期不少于1天。会议召开时间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会议决定。每次会议的议程应根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合理安排。会议应设立计划和预算审查、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委员会成员,由主席团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设立计划和预算审查小组,在主席团的领导下,承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预算草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主席团召集。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主席团召集。
第五条 主席团一般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15日前,公布会议召开日期、会期和建议会议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
第六条 主席团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等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人员;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代表一般按社区、村代表数组成代表组。代表组全体会议推选代表组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组长召集并主持代表组全体会议,负责会议期间本代表组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前应当召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上次会议主席团主持。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主席团主持。
预备会议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主席团的职责由主席团议事规则规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通过主席团成员担任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名单,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主席召集。
第十二条 代表组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组全体会议审议。
以代表组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由代表组全体会议的过半数通过、组长签名。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本级人大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资格终止,由主席团对外公告。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是本级人大代表的乡镇有关机关、组织、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在本乡镇的上级人大代表,上级国家机关派出机构负责人,经主席团会议决定,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设旁听席,在本乡镇居住的公民由本人申请经主席团许可,可以旁听会议。参加旁听的公民人数不超过乡镇人大代表人数的十分之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本级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代表组或者代表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十七条 代表组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在主席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在截止时间之后提出的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十八条 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一事一案,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制定、修改或者解释乡镇国家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对本乡镇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三)应当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询问,由相关负责人说明。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质询案。代表提出的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问题和内容。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受质询机关必须在会议期间负责答复。
乡镇人大代表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有关机构、组织办理,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日常督办工作,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接到主席团交办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三个月内办结并答复代表。
第四章 审查工作报告和财政预算、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听取和审查乡镇人大主席团或者主席、副主席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在本级预算执行中,如有预算确需调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报告工作的机关,应当向会议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乡镇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点项目等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主席团书面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关于本年度重大工程和办实事项目完成情况的报告;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其他涉及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工作机构应当将有关报告印发给代表。
第二十五条 各项报告由代表组全体会议审议。对报告中重要和专门性的问题,主席团可以组织有关代表进行专题审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机关应当派员到会听取意见。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长、镇长、副乡长、副镇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合书面提名。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大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乡镇人大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长、镇长、副乡长、副镇长,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由选举办法作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主席、乡长、镇长第一次选举未能选出时,应当重新提名酝酿确定正式候选人进行第二次选举。当选的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在第一次投票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上进行。
另行选举乡镇人大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副乡长、副镇长时,依照法律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赞成票数超过全体代表过半数的,始得当选。
计票结果和候选人的得票数,由总监票人向主席团报告,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长、镇长、副乡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的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长、镇长、副乡长、副镇长,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乡镇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由主席团作出决定。主席团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并报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要充分保障代表审议发言时间,乡镇人大代表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通过的决议应报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具体表决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