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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伏岭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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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21190120170800002 组配分类: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绩溪县伏岭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公民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4-06 发布日期: 2019-04-06
索引号: 000000121190120170800002
组配分类: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绩溪县伏岭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公民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4-06
发布日期: 2019-04-06
关于印发《绩溪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06 00:00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绩溪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经办管理,防范骗取、冒领养老金行为,确保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4〕23号,简称《经办规程》)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实施办法(试行)》(皖社险〔201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格认证的对象是按月领取享受城乡居保养老保险待遇的及其他补贴人员(以下简称待遇领取人员)。

第三条资格认证的主要内容是核查待遇领取人员是否死亡、出国(境)定居、服刑、保险关系转出或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第四条 认证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0月31日。城乡居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采取户籍地认证为主、居住地认证为辅、集中与实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居保中心)负责制定本县资格认证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地资格认证工作;建立资格认证的信息沟通机制,开展与公安、民政、司法、卫计委等部门数据比对;统计、汇总、上报本县城乡居保资格认证工作情况;参与建立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生物识别系统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人社所)负责资格认证宣传发动、待遇领取人员基本信息采集、领取待遇资格初审、材料上报、认证结果公示等工作。

村(居)协办员负责通知待遇领取人员按时办理资格认证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资格核对、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三章 认证途径及方式

第六条认证途径

(一)村(居)协办员每月10日前将上月死亡、服刑等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至乡镇人社所,由乡镇人社所审核无误后报县居保中心;

(二)乡镇人社所实时开展认证工作;每年在1—10月份至少要开展一次待遇领取人员集中认证;

(三)县居保中心每月通过安徽省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对新增待遇领取人员和已领取待遇人员是否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比对核查。

(四)县居保中心按照《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信息比对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239号)要求,定期获取公安、民政、司法、卫计委等部门的死亡、出国(境)定居、服刑等人员信息。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进行比对,并妥善处理重复领取待遇问题。

第七条 认证方式

(一)现场认证:待遇领取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指定认证地进行现场认证;

(二)上门认证:因重病、伤残、高龄等原因不能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认证的,可由亲属提出申请,乡镇人社所、村(居)协办员应组织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上门认证;

(三)异地认证:待遇领取人员不在户籍地居住的,在收到户籍地的认证通知后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县级经办机构或乡镇人社所进行认证,居住地县级经办机构需全力配合做好异地认证工作。

第四章 认证流程

第八条乡镇人社所每年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开展资格认证工作,下发认证通知,明确认证对象、时间,并在信息系统内设定。

第九条县居保中心、乡镇人社所、村(居)委会可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宣传栏等方式刊登通知、张贴告示,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告知待遇领取人员及时办理资格认证手续。

第十条乡镇人社所从信息系统中提取《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表》(附件1,简称《资格认证表》),按村(居)下发。村(居)协办员应在规定时间内为待遇领取人员办理资格认证手续。

第十一条待遇领取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资格认证手续,在《资格认证表》上签字、签章并留指纹确认。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待遇领取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属实,在《资格认证表》上签字盖章并于规定时间内上报乡镇人社所。

待遇领取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人社所或县居保中心办理资格认证手续。

乡镇人社所、村(居)协办员应为重病、伤残、高龄等行动不便的待遇领取人员逐一开展上门认证。

第十二条乡镇人社所对村(居)协办员上报的资格认证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完成认证的《资格认证表》电子表格导入信息系统,并在《资格认证表》纸质件上签字、盖章后报县级经办机构。

第十三条县居保中心对乡镇人社所上报的资格认证材料进行复核,无误后,在信息系统中完成审批。

第十四条 对在集中认证期内没有办理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县居保中心、乡镇人社所应及时开展个别认证,方便待遇领取人员完成认证手续。

第十五条乡镇人社所及时将认证结果在行政村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

第十六条对于在外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村(居)协办员、乡镇人社所应在集中认证期内书面通知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乡镇人社所或县级经办机构进行资格认证。

第十七条省内异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收到认证通知后,应携带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到居住地乡镇人社所办理资格认证手续。

居住地乡镇人社所对待遇领取人员提供的资格认证材料进行初审,在信息系统内登记录入,打印《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异地认证表》(附件2,简称《异地认证表》),由本人签字、签章并留指纹确认后,将《异地认证表》及相关材料一并上交居住地县级经办机构。省内异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也可直接到居住地县级经办机构进行认证。

居住地县级经办机构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在《异地认证表》上签字盖章,在信息系统内审核完成,并将《异地认证表》寄送至户籍地县级经办机构。

户籍地县级经办机构收到《异地认证表》进行复核,无误后,及时在信息系统内进行认证审批,完成认证。

第十八条对于在省外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村(居)协办员、乡镇人社所应在集中认证期内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向本人发送《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异地认证通知书》(参考模版,可修改)(附件3,简称《异地认证通知书》)和《异地认证表》,通知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以及《异地认证通知书》和《异地认证表》到居住地县级经办机构进行认证;并将居住地县级经办机构签字盖章的《异地认证表》寄送至户籍地县级经办机构。户籍地县级经办机构收到相关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并录入信息系统,完成认证。

 

第五章 认证结果处理

第十九条通过资格认证且公示无异议的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县居保中心应按时为其发放养老金。

第二十条对于拒不参加资格认证或特殊情况下未进行资格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县居保中心应按照规定暂停发放其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并通过资格认证后,从停发之月起续发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资格认证未通过的处理办法:

(一)待遇领取人员已经死亡的,县居保中心应按照《经办规程》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追回后,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余额)和丧葬补助金支付手续。

(二)待遇领取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县居保中心应按照《经办规程》规定退还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含政府补贴余额),终止其城乡居保关系。

(三)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居保中心应暂停发放其养老金。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经办机构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续发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四)待遇领取人员重复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县居保中心应停发其城乡居保养老金,并按规定追回其重复领取的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退还后,将其城乡居保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终止其城乡居保关系。待遇领取人员拒不退还重复领取时段城乡居保养老金的,可从其城乡居保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城乡居保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应向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申请协助抵扣(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74号)文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待遇领取人员应按规定履行资格认证手续,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违规骗取、冒领的养老金应主动退还;对骗取、冒领的养老金拒不退还者,县居保中心应提请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居保中心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对骗取、冒领城乡居保养老金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十四条将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实行年度考核;要及时掌握辖区内待遇领取人员的生存状况。城乡居保经办、协办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经办规定,影响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正常进行,或造成城乡居保基金损失,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县居保中心或提请有关部门进行组织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各乡镇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好的做法请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