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信息发布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及促进部门网站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信息资料发布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和严肃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华阳镇网站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务类信息,上述信息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各部门、各站所主要领导是网站信息报送和发布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作为信息审核负责人,所有报送和发布的上网信息必须经审核负责人同意后,通过本单位政务邮箱进行报送,使用非政务邮箱进行报送的信息,原则上不予编发。
第五条 审核的程序:
(一)信息人员拟定拟发布信息内容。
(二)本单位负责人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三)党政办直接拟发的信息由主任审核签发,重要信息必须经主任审核同意后方可上网发布。
(四)各部门、站所拟发的信息由主任审核签发后方可发布,重要信息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六条 各部门、站所要按照《信息公开审查制度》的要求,遇有本职范围内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及时做好收集、整理、申报工作,并确保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符合安全保密工作的要求,协助做好信息的审核和上传;信息发布工作由党政办归口管理,统一上网发布。
第七条 上网发布的信息,严格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坚持“保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保密”的原则。各部门、站所形成拟上网信息文稿后,先由部门、站所分管领导初审,然后交党政办核稿,最后由分管负责人审核批准,签署意见。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第八条 发布关系重大事件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必须上报上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并经上级单位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 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所有报送信息及其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审核表、登记表要存档保存,办公室应当对所发布的信息进行备案登记,以加强管理。
第十条 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利用本单位门户网站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严禁在网站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
第十一条 网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有害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报送。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应指派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网站编辑人员进行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消除。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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