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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原科技局、原经信委(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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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070100201805034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绩溪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原科技局、原经信委(商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残疾人 / 通知
名称: 绩溪县经信委(商务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调整情况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1-04 发布日期: 2018-01-04
索引号: 0000001070100201805034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绩溪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原科技局、原经信委(商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残疾人 / 通知
名称: 绩溪县经信委(商务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调整情况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1-04
发布日期: 2018-01-04
绩溪县经信委(商务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调整情况
发布时间:2018-01-04 00:00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2017年度经信委转换事项清单
序号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类型及理由 备注
权力名称
(子项)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权力名称
(子项)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责任
事项
追责
情形
调整
类型
调整
理由
2 县级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批准 其他权力类 1、《电力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3、《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行政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3.《安徽省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政许可程序管理规定》(皖经信电力〔2013〕269号)第五条: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对具备审批110千伏、220千伏电压等级电力行政许可条件的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下放电力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由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50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后报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110千伏、220千伏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后报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35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具备审批条件的,可由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企业向县政务服务中心经信委窗口提交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主管股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同意作业的出具批准文件,对不同意作业的,出具退办通知单并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县政务服务中心经信委窗口送达批准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经信委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办理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批准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许行政批准决定的;
3、对不符合办理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批准条件的申请人准许行政批准决定的;
4、擅自增设、变更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批准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调整权力名称及类型 根据全省统一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进行调整  
说明:1.调整类型填写:增加、取消、转移、下放、转入内部管理、列入动态管理、合并、拆分、更名、调整权力类型、调整实施依据、调整责任事项、调整追责情形等;2.增加权力事项须另附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和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网上运行等相应材料;3. 下放权力事项须提供承接部门意见反馈材料;4. 该表电子档随纸质文档一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