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共服务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单位 |
服务对象 |
备注 |
1 |
数字化城管服务 |
1.《关于印发<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建城[2009]119号):一、总则 推进数字城管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各地要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出发点,以城市管理问题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标准,构建数字城管系统。 2.《安徽省建设厅关于推行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07]73号):积极推行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加强建设系统效能建设,提升城市日常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政府应急能力。 |
绩溪县城市管理指挥中心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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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
绩溪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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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市公共厕所建设、改造和保洁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2004年6月1日实施,2011年12月28日最后修订)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专人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
绩溪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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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 |
1、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第十六条:城市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关于城市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垃圾处理收费减免政策并向社会公布。 |
绩溪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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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设置摊点群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绩溪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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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设置季节性瓜果摊点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绩溪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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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大型户外广告牌(LED屏)发布公益广告 |
《绩溪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30日的,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由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绩溪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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