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绩溪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绩溪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是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县执法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办理工作规范,在第二次征求意见修改的基础上,再次向各单位公开征求意见,希望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12月11日至12月12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采取电话、邮件、书面材料等方式反馈。
绩溪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12月11日
附件:
绩溪县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改善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宣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区及各乡镇建成区内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肉类加工、屠宰加工等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肉类加工废料、屠宰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日常监管工作。
(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城区内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的行为。
(三)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单位、废弃油脂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使用,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等违法行为。
(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所、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肉类加工等企业无害化处置废弃物,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五)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餐饮服务单位、畜禽养殖场等企业的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置,将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情况与餐饮单位的等级评定相结合。
(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置单位违法排污行为。
(七)公安机关负责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活动中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种无牌无证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车辆,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产品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八)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理费标准测算和制定。
(九)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和管理工作经费保障。
发改委、住建委、卫计委、教体局、文旅局、广播电视台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原则上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理的制度。
第七条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群众科学消费,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剩菜打包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量。强化企业诚信和行业自律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形成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环境。通过开展餐厨废弃物管理宣传工作,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倡导对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八条 逐步实施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单独投放、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单独投放、定点收集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原产权单位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九条
(一)餐厨废弃物应由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许可的单位处置,负责餐厨废弃物的统一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置。
(二)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取得许可的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置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置服务协议,将餐厨废弃物交由集中收运处置单位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要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四)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和处置企业的名称、地址、服务范围、规模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餐厨废弃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存放,不得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废弃物相混合。
(二)设置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废弃物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字样。
(三)对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按照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四)严禁随意倾倒、堆放、抛洒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河道、雨污水管网或倒入公共厕所、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置单位应当获得相关许可。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
(三)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在处置过程中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
(四)实现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依法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在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二)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许可的单位、个人收集运输、处置或者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废弃物,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和河道等天然水体、未经许可私自填埋的。
(四)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直接饲养畜禽。
(五)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单位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歇业并按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的约定办理。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除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落实承接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经营服务的企业。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是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义务主体,应交纳餐厨废弃物处理费。餐厨废弃物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餐厨废弃物收费标准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责任制,制订餐厨废弃物规范安全处置规章制度和意外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设置监控部门和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防止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在餐厨废弃物管理方面出现问题的企业和单位,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有关工作措施、进展和成效,对违法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餐饮企业和非法制售窝点予以曝光。
第十七条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适时开展餐厨废弃物专项整治。各部门要将餐厨废弃物整治作为食品安全整顿的重要内容,仔细排查和清理非法加工利用餐厨废弃物的黑窝点,摸清餐厨废弃物来源和销售渠道,对发现的问题追查到底,严厉打击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要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为重点,严肃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
建立健全全程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监管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形成联动打击合力,实现对餐厨废弃物的全程监管,确保不留隐患和死角。
第十八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将餐厨废弃物源头减量、依法投放、收运、处置的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管理内容,指导会员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推行餐厨废弃物减量化方法,开展行业评优和诚信建设,促进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落实。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投诉举报,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支持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餐厨废弃物专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依照法定职责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情况。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城镇排水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运企业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餐厨废弃物,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市场监管、农业、环保、公安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五)对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内部集体食堂、餐厅不按照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的,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由有权机关追究食堂、餐厅所属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性文件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