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出台背景 负责人:为规范我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负责人: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或拟罚款金额较大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包括:
(一)拟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拟对100平方米以上的违法建设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
(三)案件情况复杂,对案件处理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
(四)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组织实施 负责人:成立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案审会主任委员由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法制的副局长担任,委员由分管办案单位的副局长,办公室、政策法规股、市容管理股、行政审批股、执法监督股、执法大队支队、环卫所主要负责人担任。案审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股),具体负责日常工作。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会议由主任主持,或者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可召开,办案人员及办案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制度原则 负责人:
一、回避原则: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二、保密原则:参加集体讨论的案审会委员和列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相关内容。
附:
绩溪县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或拟罚款金额较大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一)拟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拟对100平方米以上的违法建设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
(三)案件情况复杂,对案件处理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
(四)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 成立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案审会主任委员由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法制的副局长担任,委员由分管办案单位的副局长,办公室、政策法规股、市容管理股、行政审批股、执法监督股、执法大队支队、环卫所主要负责人担任。案审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股),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会议由主任主持,或者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可召开,办案人员及办案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六条 案件需要提请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案审会办公室报经主任拟定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
案审会集体讨论案件前,办案单位应将案件处理意见书等案件材料按参会委员人手一份送案审会办公室。
案审会办公室负责将会议时间、地点通知案审会各位委员和办案单位,并将案件材料分送各位委员。
第七条 案件集体讨论的主要内容是: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是否恰当;以及其他需要讨论的内容。
第八条 集体讨论程序:
(一)办案人员如实汇报案情,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案审会办公室汇报案件审核意见;
(三)各位委员就有关问题向案件承办人提出质询并发表处理意见;
(四)主持人综合各位参审委员的意见后,依法提出综合处理意见,各位委员对综合处理意见进行表决。
(五)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意见形成最终决定。
(六)案审会办公室如实做好会议记录,各位委员审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会议记录随卷存档。
第九条 案审会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退回办案单位重新调查或者补正;
(三)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或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撤销案件;
(四)作出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案审会委员和列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经集体讨论形成的处理决定,如因陈述申辩、听证程序或案情发生重大变化等需要变更的,应依本程序重新集体讨论,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二条 办案单位根据案审会会议决定,依法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不得擅自变更会议的决定。案审会办公室对会议作出决定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案审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