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绩溪县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送给你单位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加盖单位公章,纸质版于4月4日(星期三)下午下班前反馈至县市场监管局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市监局收文员,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汪名,联系电话:8158958。
2018年4月2日
绩溪县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县农贸市场建设,推进市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加强市场日常监督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市场开办者的管理责任、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城乡规划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的交易市场。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主体。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县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城区内大型综合性农贸市场由县商务局负责制定建设标准和行业规范,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对交易主体及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综合管理。
县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委、公安局、农委、卫计委、林业局、行政执法局、物价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多种投资形式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县经信委(商务局)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县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总体要求以及方便市民生活的实际需要,会同县规划局、县国土局组织编制绩溪县市场建设专项规划及绩溪县城区商业网点规划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县城的发展及时提出修编意见。
第七条 除城区外,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制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农贸市场的规模、位置应当与周边区域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当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当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第八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执行下列标准:
(一)市场大门上方标识清晰、明确、完整;标识、字体、颜色按照规定要求设置;
(二)地面用地砖或其他防滑性能好的材料铺设,且平整干净,无破损,无积水;配套的供水、排水、排污设施良好,下水道出口处设置防鼠网罩;
(三)内墙粉刷干净;市场营业台面四周用瓷砖贴面,平整无破损;摊位护栏设施良好;经营者字号及标牌统一规范,摊位、营业房、货架设置合理,整齐统一;
(四)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条件,按照国家相关规范配备消防设施;水管、电线暗线铺设(电线应穿管),市场灯光符合经营要求;
(五)活禽销售区域设置相对独立,按照“两室一厅”(即活禽存放室、屠宰室和销售展示厅)标准建设、改造经营场所,污物、污水处置和消毒等设施良好;
(六)熟食区配有预进间、水池、洗手池、食品冷藏等设施,实行全封闭操作;
(七)市场内设有宣传栏、公示公告栏、导购图、意见箱(簿)、公平秤、多媒体显示屏、广播、咨询服务台、投诉电话等服务项目;市场内公厕设置达到国家二类标准,并符合无害化标准;
(八)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确保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整齐;
(九)建设交易厅棚。市场交易大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架结构。有条件的宜建成封闭的室内市场,采取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
第九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城市综合体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改造应当遵循“拆一建一”、“谁拆谁建”、“先建后拆”的原则。
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确需改变规划用途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保持整洁有序,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完善市场环境卫生设施。场内地面做到硬化、平整、清洁;设置市场公用的封闭垃圾池或废弃物有盖大型收集容器;场内经营户做到“一摊一店一桶”,摊内商品、经营工具摆放整齐;修建公共卫生间,并保持清洁卫生;按照规定标准,市场内设置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二)做好日常保洁工作。严格落实市场环境卫生责任区和“门前三包”责任制,有完善的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营业期间市场应有专职保洁员或专业清洁公司负责保洁,每800平方米不少于两名专职保洁人员,落实定期清扫和全天保洁制度,及时清扫场地、清理杂物积水、收集垃圾,定期灭虫除“四害”、公厕保洁等。商户垃圾直接入桶(箱、袋),不产生二次污染,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做到交易不散、清扫不断、不留死角,干净整洁;市场内严禁乱搭乱建、乱扯乱挂、乱贴乱画等行为。市场内除制作的电子显示屏公益广告外,市场及各档口不能悬挂其他悬挂物。
(三)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所有商户一律归店、归位经营,严禁出店经营、摊外经营、流动经营和拥堵市场口行为。市场车辆按指定位置停放整齐,确保市场通道畅通。
(四)逐步落实净菜上市。按照“先规范、后推广”的原则,农贸市场逐步推行净菜上市。新建标准化农贸市场要全部实行净菜上市。暂不具备净菜上市条件的农贸市场要严格落实垃圾入桶和袋装化制度。
(五)加强活禽屠宰和水产品经营管理。市场内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活禽、水产品销售区域,实行隔离屠宰,做到污物入篓、污水入沟,确保活禽、水产销售区清洁卫生,市场内一律禁止室外屠宰。在活禽及水产品摊位设置上下水设施,及时对摊位进行清洁,每摊必须设置密闭垃圾容器,随时将废弃物归入其内,并定期对垃圾容器进行清洁、消毒。
(六)建立清洁消毒制度。对各类经营设施每周进行一次灭蝇、灭蚊、灭菌等防疫消毒,防疫消毒要分片包干,定人、定点、定期检查;对活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日清空粪便、清洗消杀粪池:配备病、死畜禽集中弃置设施,做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落实记录制度。
(七)市场内墙壁、柜台、门窗、灯具、柱子等四周洁净,无蜘蛛网、无积尘;市场周边“门前三包”范围内的道路、人行道、公共场地和绿化带清洁卫生;绿化无缺株、死株现象。
(八)垃圾箱无破损、不满溢、箱外无垃圾和杂物,周围无污渍,及时集中清运;市场内外无随地吐痰、便溺、无乱贴乱涂现象;市场内公厕设施完好,地面干净无积水,厕内无尿碱、无蛛网、无恶臭、无蝇蛆,便池蹲坑净、定期进行消杀。
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应开展蔬菜农药残留抽样检测,符合规定的检测批次,每日在市场醒目位置公布检测结果,做到无农药残留超标蔬菜上市,建立蔬菜检测台账和销毁不合格产品的台账。
第十五条 市场开办者必须指定专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开展经常性灭鼠、灭蚊、灭蝇和灭蟑工作,有健全和完善的工作记录,“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卫生县城(乡镇)标准以内。
第十六条 经营食品的商户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亮证经营。预包装食品进销货台账、手续齐备,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不得销售“三无”商品、假冒伪劣商品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第十七条 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经营者,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熟食摊位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从业人员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使用专用工具取货,不得由顾客自行选取;熟食经营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且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饰物。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销售含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生熟食品;不得销售腐烂变质食品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物。
第十九条 市场内从事预包装、散装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应当持有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所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标注内容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开办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县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要按照商务部《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要求对市场内经营商品进行划行归市。按照农产品大类、保鲜和卫生要求进行分区,同类型商品应在同一交易区内经营:蔬果、肉类、水产品、禽产品、豆制品、粮油、熟食卤品等要分区,冷冻农产品和非冷冻农产品要分区,生鲜农产品和熟食品要分区,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要分区,在市场进出口处设立市场导购图,并在不同区域悬挂醒目的分区标示牌。
第二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是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管理队伍,切实履行以下市场管理职责:
(一)应建立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准入管理制度》、《进货查验及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卫生保洁管理制度》等制度,在市场内进行公示,并抓好落实。
(二)应在市场主要出入口摆放校秤用计量器具。
(三)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食品卫生责任人,并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对进入市场的食品和市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检查。食品卫生责任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要在显著区域设置健康知识宣传栏,定期更新并开展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宣传。
(四)应依据要求完善市场硬件设施,确保经营者、消费者交易过程中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五)应在相关部门的监管指导下,做好市场内物业、卫生、治安、消防、商品质量、消费环境安全、经营秩序等管理工作。
(六)应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执法部门依法履职。
(七)应在市场设置公示区域,做好制度、警示、提示、畜禽类检验检疫、蔬菜农残检测、投诉处理、经营户管理情况等信息公示工作。
第二十三条 除农户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市场内经营户,要按照有关规定悬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等证照,做到整齐、统一、规范。
第二十四条 市场内经营者应当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经营活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第二十五条 经营鲜猪肉等肉品必须从依法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并在摊档醒目位置悬挂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严禁售卖私屠滥宰和来路不明的肉类及制品。
第二十六条 市场内经营者不遵守市场经营守则,或因违法被有关部门处罚且情节严重的,市场经营管理者有权与经营者终止进场经营关系,不让其在市场继续经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信委(商务局)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负责推进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对农贸市场内商户进行登记注册,向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对市场交易产品食品安全、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短斤缺两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确保公平交易,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第二十九条 规划局、国土局负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规划、用地管理,确保布局合理,功能完善。
第三十条 住建委负责加强对农贸市场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卫计委负责对农贸市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公安局负责依法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市场内发生的强买强卖、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负责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保卫措施;负责对农贸市场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消防许可证件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农委负责加强对进入农贸市场销售前的农畜禽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做好农产品安全源头管控工作。
第三十四条 林业局依法对市场内野生动植物的经营进行监管,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局负责加强对农贸市场及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对市场经营秩序、车辆停放、乱张乱贴等实施监管。
第三十六条 上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相关监督抽查结果,并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自觉履行对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办的农贸市场,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县城(乡镇)标准,结合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基础设施,实施达标整治。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