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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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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04040120190100012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残疾人
名称: 【部门解读】《安徽省计量行政审批(确认)事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宣传解读方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1-09 发布日期: 201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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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残疾人
名称: 【部门解读】《安徽省计量行政审批(确认)事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宣传解读方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1-09
发布日期: 2019-01-09
【部门解读】《安徽省计量行政审批(确认)事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宣传解读方案
发布时间:2019-01-09 00:00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要政策解读机制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3号)等要求,现就做好《安徽省计量行政审批(确认)事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宣传解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宣传解读形式

1.在国家级、省级有关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2.在省质监局网站公布《办法》全文和解读材料、省质监局官方微博、微信发布《办法》全文和解读材料。

二、宣传解读载体

《中国计量》杂志、中国计量网、计量资讯速递等国家级媒体和安徽日报、中安在线等省级媒体,省质监局网站、微博和微信公众号。

三、宣传解读工作分工

1.计量处负责起草宣传解读方案、解读材料、新闻通稿;

2.省局信息中心负责省质监局网站、微博和微信公众号宣传解读落实工作。

四、宣传解读时间安排

此文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公布《办法》全文及解读材料;同步在《中国计量》杂志、中国计量网、计量资讯速递等国家级媒体和安徽日报、中安在线等省级有关媒体发布新闻通稿;在省质监局网站、微博、微信发布《办法》全文和解读材料。

五、宣传解读材料提纲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推动质监部门工作重心从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转变、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质监部门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营造了良好发展环境,促进了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这就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指明了方向。省局党组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部署要求,特别是2017年下半年以来,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亲力亲为,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和做法,强力推进质监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良好效果。2017年10月20日,省局印发《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皖质发〔2017〕54号),坚持“依法、精简、高效、稳妥”原则,调整归并规范行政审批职能,实行“三集中三到位两分离”,建立和完善职责明晰、执行顺畅、监管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审批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为全力支持和配合省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必要制定印发《办法》,作为指导我省计量行政审批(确认)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起草过程。

1.开展学习研究。皖质发〔2017〕54号文件印发后,我处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全处人员认真学习研究,统一思想认识,领会精神实质,积极做好有关工作安排与衔接。在圆满完成人员、审批事项、向窗口授权等三个“集中到位”的同时,2017年11月1日至4日,我处会同淮南、马鞍山市局,组成联合学习调研组,先后赴江西、福建两省及厦门市质监部门学习调研计量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并结合我省计量工作实际,提出加强计量行政审批(确认)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思路和举措。

2.认真起草文稿。在开展学习研究的基础上,我处积极思考谋划,经过认真分析研究,于11月上旬着手动笔草拟《办法。此后通过在全省计量工作微信群和QQ群发布有关信息等方式,广泛听取各级计量行政部门和检定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先后多次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经过3易其稿,于2017年11月13日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3.征求修改意见。2017年11月13日,我处书面征求各市质监局(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截止2017年11月20日,共收到主要反馈意见6条,全部采纳吸收。其他单位无反馈意见。11月下旬,我处将修改完善后的《办法》电子版发给法规处负责人审核,进一步听取修改完善意见。

4.及时跟进调整。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计量法》作出修改,第八十六号主席令公布,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新修改的《计量法》取消了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核发以及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等2项行政许可,我处及时跟进对《办法》内容进行调整。经过认真修改,到2018年1月2日,形成了《办法(试行·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26条,主要内容包括:

1.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和依法监管、属地管理、随机抽查、高效便民、社会共治等5个原则,特别是学习借鉴福建省质监局做法,明确“属地管理、随机抽查”监管原则,厘清省、市、县三级监管责任,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2.第二章监管事项和内容。明确了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授权、定量包装商品企业计量保证能力核查备案等5项计量行政审批(确认)监管事项,并依据相关计量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对应明确了以上事项的重点监管内容,保证了计量行政审批(确认)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法律法规依据充分、内容具体可操作。

3.第三章监管责任。明确了监管责任,厘清了省、市、县三级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既各有侧重,又有交叉监督,确保计量行政审批(确认)事项事中事后有效监管全覆盖。

4.第四章监管方式。明确了计量行政审批(确认)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包括组织监督检查、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加大使用方追溯检查力度、强化执法检查、风险预警等方式,并规定了每种监管方式的具体要求。

5.第五章监督检查要求。明确了实施监督检查的单位应制定检查方案,检查组组成及现场检查要求等。

6.第六章社会监督。明确了推进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实施自律监管,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7.第七章责任追究。明确了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建立健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对于计量行政审批(确认)和技术评审中的错误,对于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许可事项,对监管人员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分别明确了责任追究办法;上级计量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计量行政部门开展计量行政审批(确认)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层层抓好落实。

8.第八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解释部门和试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