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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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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8532609/201908-00036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投资者
名称: 绩溪县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预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8-05 发布日期: 2019-08-05
索引号: 758532609/201908-00036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投资者
名称: 绩溪县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预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8-05
发布日期: 2019-08-05
绩溪县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预案
发布时间:2019-08-05 00:00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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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防洪抗旱指挥部

2.2  县防指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Ⅰ级应急响应

4.3  Ⅱ级应急响应

4.4  Ⅲ级应急响应

4.5  Ⅳ级应急响应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  县级工作组

4.9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组织保障

5.2  队伍保障

5.3  物资保障

5.4  灾民安置及医疗保障

5.5  通信保障

5.6  技术保障

5.7  宣传及培训演习

6  新闻报道

6.1  报道原则

6.2  报道实施

7  善后工作

7.1  水毁工程修复

7.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7.3  灾后重建

7.4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链接资料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8.4  奖励与责任

8.5  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8.6  有关格式化文本

8.7  预案解释部门

8.8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做好全县突发性水旱灾害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抗旱条例》《宣城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绩溪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防汛抗旱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统一指挥、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公众参与、军民结合的机制。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原则。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以人为本,科学防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防洪抗旱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防洪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指办)设在县应急局。

2.2  县防指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2.1  县防指组织机构

县防指由县委书记任政委,县政府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应急副县长、分管水利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县应急局局长、县农水局局长、华阳镇镇长任副指挥长,县委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委、县林业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气象局、县农行、县财险公司、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分公司为成员。

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调整县防指组成人员。

2.2.2  县防指职责

负责组织、指挥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全县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2.2.3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办公室负责执行县委、县政府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的重大防汛、抗旱、救灾等决策,责成有关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并监督协调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负责全县防台、防汛、抗旱、抗洪抢险等重大事件的协调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力量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应急抢险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的群众以及抗旱应急送水等防汛抗旱紧急任务。

县委组织部负责督查各级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中履职情况。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控全县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组织、协调和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县政府办负责执行县委、县政府及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布的重大防汛、抗旱、救灾等决策,责成有关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并监督协调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负责全县防台、防汛、防旱、抗洪抢险等重大事件的协调工作;筹备召开防汛抗旱工作会议以及辖区内需要政府出面协调的有关防汛抗旱工作,表彰防汛抗灾先进等;正确把握全县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

县发改委(县粮储局)负责指导防汛抗旱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投资计划和抗旱水源工程资金计划的协调安排。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负责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和组织调出(抗洪抢险物资储备、调用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县教体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加强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指导在校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工作,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县科技商务经信局负责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做好抗洪救灾和灾后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负责指导全县工业厂矿的防汛和灾后恢复工作。根据县防指安排意见,协调落实防汛抗旱用电指标。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运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危险区民政福利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按照县防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和县级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做好防汛抢险取用土地协调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为实施防洪、供水调度提供水质状况,协调做好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城建系统所属防洪、排涝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指导城区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涝工作。负责承建和监管的在建工程应急度汛、防御台风工作。做好县城供水相关工作。

县交运局负责公路、水路及工程设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公路、水路抢通保通,保障工程设施安全;协助征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车辆等交运运输工具,优先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

县农水局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信息,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负责其所管理的水库水电站大坝、护岸等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指导全县做好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和洪水预报,组织实施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组织指导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工作。

县文旅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文化经营单位、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区景点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提供洪涝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县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组织核查灾情信息,统一发布灾情;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加强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安全度汛工作的督查和检查,防范洪涝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排涝、遇险群众救助;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抗旱地区群众生活保障用水救助工作。

县林业局根据县防指安排,负责防汛抗洪所需毛竹、木材等的调拨和供应。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指导电视、《今日绩溪》等媒体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及时组织播发经县防指审定的防汛抗旱预警、汛旱情通告,准确报道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重要信息。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对汛期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县农行负责组织本系统防汛抗洪抢险工作,按信贷原则及时发放农业救灾贷款。

县财险公司负责洪涝旱灾发生后的灾后保险理赔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其所属水电站、电力设施的防洪及电力调度安全工作,保障防汛、排涝、抗旱的电力供应。

县电信分公司负责为防汛抗旱提供通信保障;根据汛情需要,调度应急通信设施,确保公用通信网设施的防洪安全和通信畅通。

华阳镇负责县城城区防洪抢险及排涝工作,做好城区危险地区的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2.2.4  县防指办职责

承办县防指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全县汛情、旱情、工情;负责特大防汛抗旱补助经费、县级防汛抗旱经费、农业抗灾用电指标计划安排;组织全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3  预防预警行动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分析,预报中、短期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台风生成及走向趋势、其他有关气象信息。

气象部门应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工作。当有可能发生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与上级和周边地区气象部门的会商,滚动预报最新气象变化趋势,并及时报送县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水文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蒸发、水位、流量、水量及其变化趋势,以及洪峰水位、流量、预计出现时间等水文特征值。

当预测河道超警戒水位、水库超汛限水位时,各乡镇及有关责任单位应加密测报。当发生特大暴雨、山洪暴发等特殊汛情时,应相应增加报汛频次。

3.1.2  河道信息

河道信息主要包括:实时水位、工程运行状况;工程出险情况(包括出险时间、地点、类别、程度、处置等情况);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抢险队伍、抢险消耗物资等。

3.1.3  水库工程信息

水库工程信息主要包括:实时水位及库容,入库、出库流量及变化趋势、泄水建筑物调度及运行状况等。若发生险情,要报告险情状况及采取的应急抢险措施、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等。

水库超汛限水位后,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增加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洞)等区域的巡查次数,增加大坝安全监测设施观测频次,做好记录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在安全运行状况下,水库管理单位按规定向水库所在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管部门和县防指办报告运行情况,当发现险情或建筑物运行出现异常时,应立即报告所在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管部门和县防指办。

3.1.4  洪灾及旱灾信息

洪灾、旱灾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土壤墒情、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灾害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原则及时报告灾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收集洪灾、旱灾情动态信息,按规定报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须核实后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发生后2小时内,县防指将初步情况报县政府和市防指,并对灾情组织核实、及时上报。

3.2  预防与预警

3.2.1预警准备工作

各乡镇要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队伍,检查维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储备足够的防汛抗旱物资,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保证通信畅通。

3.2.2  气象预警

当预报有灾害性天气发生时,由气象局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报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相关的下一级做好应对准备。

3.2.3  洪水灾害预警

(1)当河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后,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区域内及时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并报县防指。当河道水位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水库、重点大塘等发生重大险情时,县防指可视情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2)当河道、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时,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工程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应迅速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抢险,并立即向可能淹没的区域发出预警,同时向县防指报告。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山洪灾害易发地区所辖乡镇政府应明确山洪监测防治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农水、气象、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组织制定、完善本区域山洪灾害防治预案,划分并确定易发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群众、重要物资安全转移方案,及时发布预警预报。

(2)地质灾害易发区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和预报措施。当预报或发生强降雨时,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加强监测。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报警形式和监测责任人,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台风暴雨灾害预警

(1)气象局要密切监视台风,做好趋势预报。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暴雨,及时报告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和台风暴雨的量级和雨区分布等信息,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台风影响临近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2)将受台风暴雨影响的有关地区,县防指应督促管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值班,并组织气象、水利、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会商,将各项预防措施等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3.2.6  干旱灾害预警

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掌握实时旱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影响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预警措施,县防指视情通过新闻媒体在本区域内向社会发布旱情信息。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建立通信及信息传输系统

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络,保障县、乡及重点防洪工程的防汛抗旱指挥调度通信畅通。完善县防汛抗旱视频会商系统和重点工程远程视频监视系统,建立县乡防汛视频会商系统以及重点水库水情远程视频监视系统,加强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预警系统维护和管理,保障雨水情、工情、灾情信息畅通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3.3.2 制定防御洪水、抗旱调度方案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本区域内社会经济、人口、水工程等情况及防洪抗旱需要,在水利部门的指导下,组织编制和修订防御洪水方案、应急抗旱供水方案、防洪工程调度方案等,按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序和范围,参照《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宣城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跟踪掌握雨水情、工情、旱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预案。水工程管理单位应配合当地防指加强巡查,发现险情立即向当地防指和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努力控制险情。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3 洪旱灾害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等方面工作。按照权限和职责负责所辖水工程的调度,并向县防指及时报告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库和重点山塘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全县境内发生特大洪水,两条以上主要河道发生超过保证水位的洪水,且持续降雨、水位继续上涨;

(2)小(一)型和重要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

(3)局地暴雨洪水引发滑坡、泥石流两处,造成房屋倒塌严重,影响1000人以上群众的正常生活;

(4)两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干旱。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在市防指的指导下,县防指指挥长坐镇县防指指挥,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迅速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情况严重时,提请县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可每天在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县防指协调武警、人武部参加抗洪抢险、应急送水,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查险和防守,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县防指办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县财政局及时筹集下达防汛抗旱及救灾资金;县电力公司加强供电线路检查,保障防汛抗旱用电,及时兑现农业抗灾用电指标;县交运局保障道路畅通,为防汛抗旱物资提供运输保障;县应急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县卫健委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县环保分局及时监测水质,加强污染源的监控;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3)相关乡镇全面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全面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县防指。受灾地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到一线指挥,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4)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乡镇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县防指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情况危急时,及时组织调度其他乡镇应急抢险队伍或县人武部应急抢险队伍投入抢险、救灾。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全县境内发生大洪水,两条以上主要河道发生超过警戒水位的洪水;

(2)小(二)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发生垮坝;

(3)局地暴雨洪水引发滑坡、泥石流,造成房屋倒塌严重,影响500人以上群众的正常生活;

(4)两个乡镇发生严重干旱。

4.3.2Ⅱ级响应行动

(1)在上级防指指导下,县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坐镇指挥,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查险和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县防指,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由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可定期在今日绩溪、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告》。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可视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有关乡镇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全面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县政府和县防指。受灾地区的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3)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按程序申请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县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1)全县境内发生较大洪水,一条以上主要河道发生超过警戒水位的洪水;

(2)重点山塘发生垮坝;

(3)局地暴雨洪水引发滑坡、泥石流,造成房屋倒塌,影响200人以上群众的正常生活;

(4)一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干旱或两个以上乡镇发生中度干旱;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长或委托有关负责人坐镇指挥,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县防指,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可在今日绩溪、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告》。县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县防指可视情依法宣布本县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应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组织足够的防汛抗旱人员,加强防汛查险,并将工作情况报县防指。

(3)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乡镇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必要时,请求县防指派出专家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响应

(1)全县境内发生一般洪水,一条以上主要河道发生超过警戒水位的洪水;

(2)一般山塘发生垮坝;

(3)局地暴雨洪水引发滑坡、泥石流,造成房屋损坏;

(4)两个以上乡镇发生轻度干旱;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有关副指挥长或委托县防指办有关负责人主持工作,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汛情、旱情的监视和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防指。县防指视情派出检查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密切监视汛情。按职责加强巡逻查险,并将巡查情况上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3)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组织防汛查险,组织抗旱提水,并将工作情况报县政府和县防指。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山洪灾害

当预报可能发生山洪灾害时,由县防指或相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县政府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组织人员安全撤离。转移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坚持做到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后警戒区人员。转移过程中要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当发生山洪泥石流等灾害时,相关部门应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点,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灾害损失。

发生山洪灾害后,若有人员伤亡,或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乡镇政府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进行紧急抢救、抢险,必要时向上级求援。

4.6.2 台风暴雨灾害

(1)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防汛防台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根据防御台风暴雨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暴雨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县政府发布防台风暴雨动员令,组织防台风暴雨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暴雨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暴雨和抢险工作。

(2)防汛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方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暴雨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测,控制运用水库、及河流洪水调度运行,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规定的蓄水位。

(3)台风中心可能经过或严重影响的地区,乡镇政府应动员和组织居住在低洼地、危险区、危旧房特别是人员集中的学校、医院等人员的及时转移,高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损坏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住建部门做好城区广告宣传标牌固定、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农水、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对山洪泥石流、滑坡易发地区加强监测频次,采取应急措施。

(4)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预报警报、防台风暴雨措施以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

4.6.3 水库溃坝

(1)当出现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乡镇政府要立即启动抢险预案,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同时立即向县防指报告,向下游可能受灾区域的乡镇政府预警。

(2)工程出险地点的下游乡镇政府应迅速组织转移淹没区或洪水风险区内群众,并根据预案利用有利地形构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或减缓洪水推进速度。

(3)当水库溃坝决口,启动堵口抢护预案,充实现场抢险领导力量,设立技术专家组、施工组、物资器材组、后勤保障组、转移安置组等,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4.6.4 干旱灾害

(1)特大干旱

将抗旱工作作为全县中心工作,强化抗旱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领导到受旱地区指导抗旱救灾工作,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县防指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必要时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组织会商,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重点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县防指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灾地区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动员全县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流动机械及送水设备,全力以赴开展抗旱服务,并重点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及时将旱情及抗旱情况报告市防指。

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全力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气象部门要加大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力度。

县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分析旱情发展趋势,并向市防指报告。受灾地区迅速启动相关抗旱预案,运用各项特殊的应急抗旱措施,包括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县政府视情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限制直至暂停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企业的工业用水,限制直至暂停洗车、浴池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制直至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及其他限制措施。

(2)严重干旱

县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视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强化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旱地区指导抗旱工作;及时将旱情及抗旱情况报上级防指;提请县政府将抗旱作为全县重点工作,加大对受旱地区资金和抗灾用电的支持;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

受旱地区适时启动抗旱预案并报县防指备案,当地乡镇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全力抗旱,视情采取应急抗旱措施,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发生饮用水困难的地区应组织、动员抗旱服务组织和有关单位送水。县防指督促防指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增加并落实抗旱用电指标、应急抗旱资金和物资;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3)中度干旱

县防指及时掌握旱情发展情况,适时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适时向受旱地区派出抗旱指导组;对受旱地区给予资金和抗灾用电支持。受旱地区乡镇防指根据旱情发展情况适时会商,布置抗旱工作,及时分析预测水量和供水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加大抗旱投入;定期向县防指报告旱情和抗旱情况。

(4)轻度干旱

县防指办及时掌握旱情信息和发展趋势,适时发布旱情预警预报,强化蓄水保水和水源统一管理,组织开展抗旱服务。

4.6.5  供水危机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监测,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信息内容。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水工程调度运用情况,参加防汛抗洪、抗旱人力调集情况,防汛抗旱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因水旱灾害转移人口及安置等情况。

4.7.2 信息报送。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实行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信息处理。一般信息由防指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出;重要和需要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信息,须经防指负责人审签。本县防汛抗旱的一般信息,报送县防指办有关负责人处理;重要信息经县防指负责人签批后,按领导批示分头办理,防指办负责督办。

4.7.4 信息核查。凡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备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由县防指办根据上级部署立即调查核实。

4.8  县级工作组

4.8.1 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县委、县政府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工作。

(1)受灾范围为一个乡镇1/2以上的区域,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以上;或一个乡镇受到特大水旱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2)因洪涝灾害一个乡镇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

4.8.2 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县政府或县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助工作。

(1)受灾范围为一个乡镇1/3以上的区域,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以上;或一个乡镇受到重大水旱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以上;

(2)因洪涝灾害一个乡镇死亡人数在1人以上。

4.8.3 达不到上述情况的,由县防指或其他有关部门视情向灾区派工作组协助指导工作,并表示慰问。

4.9 应急结束

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严重旱情已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县防指可按规定的权限宣布解除紧急防汛(抗旱)期。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组织保障

达到Ⅲ级以上响应条件时,县防指各成员单位要抽调精干人员,充实、加强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力量,在县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理防指紧急事务和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保证防汛抗洪和抗旱工作高效运转。

5.2 队伍保障

5.2.1 县抢险队伍

由县人武部负责,县防办协助,组建以基干民兵为主体的120人应急分队,其任务是接县防指指令后,60分钟内迅速集合,开赴抗洪救灾一线开展工作。

5.2.2乡镇抢险队伍

各乡镇组建50人的应急分队,应急分队的人员全部登记造册,汛前进行必要的抢险技能培训。

 5.2.3部队抢险队伍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骨干力量。视汛情、险情发展,必要时,县防指可根据汛情、险情的发展,向市防指申请调动部队支援。

5.3 物资保障

5.3.1 物资储备

(1)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县乡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旱灾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定储备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物资。

(2)县防指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县重点水利枢纽工程、城镇防洪的防汛抢险,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的应急需要。必要时,县防指向市防指请求支持。

县级料物储备:发改委(粮储局)负责筹备编织袋40000只、10#铅丝0.5吨,存放在其仓库;林业局负责预备木材20立米(包括桩木),毛竹0.3万根,存放在林场及有关木材收购站。

乡镇料物准备:筹集编织袋2000—3000只,预备木材3立方米,并要求每个农户预备5只以上的编织袋。

水库和有险工险段的护岸,按照不同情况,在适当地点堆放一定数量的预备沙石土料,同时选好土料场。

5.3.2物资调配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进行抢险时,应先动用自备防汛物资,自备物资不足时方可向县防指申领,具体调运程序如下:

①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区防洪指挥部根据抢险需要出具申请,报县防洪指挥部办公室。

②由县防洪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报经值班指挥长签批,开具防洪物资调运单;

③凭值班指挥长签字的防洪物资调运单,到所指定的储备点调运防汛物资。

④抗洪抢险期间所使用的各类防汛物资,事后都应按有关规定结算。

5.3.3 资金保障

县乡级财政预算要每年安排防汛抗旱经费,用于辖区内防汛物资储备、水利设施运行与维护、水利工程应急除险、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防汛抢险和卫生防疫。因汛情、旱情需要,可运用县长预备费和其他资金。中央或省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

5.4 灾民安置及医疗保障

乡镇政府及县应急局负责为临时转移出来的群众提供临时安置场所,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医疗部门负责保障灾民基本医疗条件。

5.5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应保障利用公网建立的防汛抗旱指挥调度通信系统正常运转。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

5.6 技术保障

县乡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防汛抗旱专家库,专家库由设计、施工、管理、防汛抗旱等部门有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7 宣传及培训演习

5.7.1 公众信息交流

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汛抗旱信息发布的规定》,实行分级负责制,由本级防指办负责人审核后,通过本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防汛抗旱的重要公众信息交流,须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由防指制定的发言人,通过本地新闻媒体同意向社会发布。

5.7.2 培训

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别负责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所属防汛机动抢险队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

5.7.3 演习

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年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或联合相关部门进行专业演习,提高防汛抢险队的应急响应能力。

6  新闻报道

6.1  报道原则

坚持稳定、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为抗洪抗旱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6.2  报道实施

由今日绩溪、县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报道,由县委宣传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7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7.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抗旱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由县乡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采购补充。县级物料由发改委(粮储局)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7.3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汛(旱)期受损情况,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但经上级批准同意的重要工程,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其原貌。

7.4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县级防指办应针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意见和建议,以利提高防汛抗旱工作的水平。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1.1  紧急防汛期:根据《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8.1.2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8.1.3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之一。

8.1.4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8.1.5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8.1.6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8.1.7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1.8  轻度干旱: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开始造成不利影响,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8.1.9  中度干旱:稻田缺水,旱情对作物正常生长造成一定影响,局部已影响产量,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1%~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8.1.10  严重干旱:田间严重缺水,稻田龟裂,禾苗枯萎或死苗,对作物生长和作物产量造成严重影响,城镇供水和农村人蓄饮用水发生困难,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1%~7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8.1.11  特大干旱:农作物大面积枯死,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面临严重困难,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7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中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8.1.12 城市干旱:因旱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8.1.13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8.1.14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8.1.15  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20%~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8.1.16  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链接资料

国务院、国家防总、省政府、省防指、市政府、市防指、县政府、县防指批准的有关防汛抗旱方案、预案、规定等可作为本预案的重要链接资料。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负责管理。根据县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各乡镇防指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预案。

8.4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5 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值班室电话:0563—8155415  县防办电话:0563-8162663

8.6 有关格式化文本

8.6.1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来源;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8.6.2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情况;国家、省、市领导同志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问题。

8.6.3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束应急,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8.7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负责解释。

8.8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