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环限字[2017]1号
安徽绩溪县花神丝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4779068358K(1-1)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灵川村
法定代表人:吕有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2月23日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废水处理站总排放口排放废水中,COD浓度为1150mg/L,氨氮浓度为291mg/L,分别超过《缫丝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28936-2012)规定排放标准的4.75倍、6.275倍,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一)2017年2月21日绩溪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二)2017年2月21日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
(三)2017年3月2日绩溪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环监测字2017第14号);
(四)2017年3月13日对你公司总经理吕有发和设备管理员范利仁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
(五)《安徽绩溪县花神丝绸有限公司年产150吨白厂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六)安徽绩溪县花神丝绸有限公司2016年生产台账;
(七)宣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6年环保“绿剑行动”有关企业环境问题的监察通知》文件(宣环察〔2017〕20号)。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
我局2017年3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的绩环责限字[2017]1号《绩溪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了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二、责令限制生产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规定: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年产150吨白厂丝项目”限制生产,即停止汰头车间生产一个月(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绩溪县人民政府或者宣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绩溪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