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109010020180700017 | 组配分类: | 规划计划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原环保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绩溪县蓝天保卫战2018年实施方案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8-04-04 | 发布日期: | 2018-04-04 |
索引号: | 000000109010020180700017 |
组配分类: | 规划计划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原环保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绩溪县蓝天保卫战2018年实施方案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8-04-04 |
发布日期: | 2018-04-04 |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2018年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宣城市蓝天保卫战2018年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8年,城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35微克/立方米以下,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持续下降;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较2015年削减6.5%和8%。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控煤)。
1.强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认真落实省发改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2018—2020)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17〕807号),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2018年,全县煤炭消费总量较2015年由增转降。(责任单位:县发改委;配合部门:县经信委、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统计局)
加强劣质煤、散煤管控。严格落实《安徽省商品煤质量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煤炭加工、储运、销售等企业的监督管理,开展煤质随机抽检,确保供应、销售、使用符合质量要求的煤炭。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管理,按照《关于印发绩溪县主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绩政办〔2017〕184号)文件要求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禁售政策。开展煤炭销售点专项执法检查,依法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煤炭销售点;严查高污染原料禁燃区外的煤炭销售点的煤炭去向,对向禁燃区内单位供应燃煤的督促立即停止供应,并依法查处;对向禁燃区外限期淘汰关闭使用燃煤设备的单位超期供应燃煤的,督促立即整改。(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
2.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多渠道拓展天然气气源,根据资源落实情况,有序实施“煤改气”工程,推进天然气替代利用。(责任单位:县发改委;配合部门:县住建委、县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
统筹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积极发展光伏发电、科学有序发展风电、秸秆发电,完成市下达的2018年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任务。(责任单位:县发改委)
3.推进燃煤锅炉淘汰和整治。加快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完成市下达的燃煤锅炉、工业窑炉清洁能源替代任务。燃煤锅炉在新建和改用天然气的过程中要同步实现低氮燃烧技术改造,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燃煤电厂锅炉除外)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经信委;配合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严把准入关口,不再审批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加快乡镇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不能稳定达标的生物质锅炉以及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淘汰和改造。严格锅炉使用登记管理,对不符合管理政策要求的燃煤锅炉,锅炉使用登记部门不再注册登记和核发相关证照。(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县经信委)
4.有序推行集中供热。综合现有企业分布、供热结构及产业发展方向,有序推进县生态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工作,若园区内工业企业较少且已经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可暂缓推行。(责任部门:县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县发改委、县住建委)
5.加快淘汰过剩产能。严控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综合运用市场、经济、行政等手段,以建材、化工、纺织、铸造等高耗能重污染行业为重点,强化差别化资源政策和部门联合执法,加快淘汰高耗能重污染落后产能。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着力化解落后产业,坚决淘汰整治落后产能。(责任单位:县经信委)
6.推进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按照功能分区,结合县城规划调整,对县城主城区内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2018年8月底前,制定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计划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县发改委;配合部门:县经信委、县环保局、县规划局)
(二)加强工业污染治理,控制工业废气排放(控气)。
1.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严格按照国家《“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安徽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要求,通过专家会诊和执法检查并行的工作模式,对全县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涉VOCs的企业逐一进行调查评估,建立问题清单和VOCs排放清单信息库;以“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总量削减”为原则,采取原料替代、过程管理、末端治理等多种手段,分类进行整治。2018年10月底前,重点管控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应全面完成,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应完成70%以上。(责任单位:县环保局;配合部门:县经信委、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
开展干洗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严格落实《洗染业管理办法》,禁止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组织开展干洗行业摸底排查,建立干洗行业档案,以淘汰干洗设备为重点进行集中整治,对使用开启式干洗设备的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进行停业整顿。(责任单位:县商务局;配合部门: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
2.完成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全面核实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完成情况,2018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钢铁、建材等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责任单位:县环保局;配合部门:县经信委)
3.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深入开展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行动,对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的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治理,逾期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坚决关停;对不符合产业布局和未进驻工业园区的,一律责令停产、限期搬迁;对治理达标无望、偷排直排的和小作坊,一律关停取缔、依法吊销营业执照。2018年6月底,全面完成集中整治任务,基本消除“散乱污”现象。(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属地管理单位:各乡镇政府、县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县经信委、县市场监管局)
4.开展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专项行动。2018年上半年,对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要逐一建档,整改完成后逐一销号,并向社会公开。2018年底前,完成其他各类工业行业废气污染源排查和评估;实行工业污染源清单制管理模式,抓好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管,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全部限期改造。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同时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及完成时限,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彻底解决问题;问题严重、整改达标无望的,依法责令停产关闭。(责任单位:县环保局;配合部门:县经信委、县发改委)
5.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加强冬季期间(每年12月1日自次年2月底)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科学制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方案和任务清单,着重对钢铁、化工、铸造、水泥行业实施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限产比例。错峰生产期间,加强现场督查抽查核实,发现不按要求生产或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一律纳入停产范围。(责任单位:县经信委、县环保局;配合部门:县发改委、县供电公司)
(三)加快机动车污染防治,严格控制排气污染(控车)。
1.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加强新车源头管控,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新车准入标准。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2018年1月1日起,轻型柴油车实施国五标准。(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经信委(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报废汽车上路行驶专项督查,严查各类报废汽车违法行驶。开展报废汽车拆解情况督查,督促报废车辆履行报废手续,确保报废汽车做到“应拆尽拆”。依法依规推进老旧机动车淘汰。(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商务局;配合部门:县环保局)
强化机动车环检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通过数据监控、现场检查、检验比对、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排放检验机构日常业务监管。对存在违反环保标准、政策的检验机构,要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停止检验机构与环保部门监管系统联网检测。(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提升燃油品质。停止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部门: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绩溪分公司)
加强成品油生产领域监督检查,确保成品油质量升级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严格规范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持续开展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品质量抽检。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非法生产、销售油品,非法流动加油罐车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部门:县交通运输局,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绩溪分公司)
全面推广车用尿素。2018年10月底前,县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部门:县环保局,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绩溪分公司)
3.加强重型车辆道路行驶管理。严格落实城区重载车限行绕行有关方案,通过采取在重点路段进行管制执勤等方式,严控大型货车进城;2018年10月底前,明确其他国三及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柴油车辆进城。加强重型柴油车辆尾气排放情况执法检查,重点在货运通道、交通主要干线、城区建筑工地周边等重型柴油车出现频次较多的路段进行尾气抽查抽测。县环保局负责抽测车辆排放达标情况,督促超标车辆整改治理、复检;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负责引导抽测车辆并对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责任部门:县公安局、县环保局;配合部门:县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
4.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2018年6月底前,建立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数据库;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并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按日计罚。(责任单位:县环保局;配合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委、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经信委)
5.加快推进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积极推动在城区主要进口、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部分安装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建立网络监控平台,实现上下联网。对于通过遥感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依法进行处理,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依法责令车辆制造企业限期整改,督促所属运输企业及时提升所属车辆排放水平或者淘汰更新超标车辆。(牵头部门:县环保局、县公安局;配合部门:县经信委、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6.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协同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2018年,全县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达到上级下达的目标要求。结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电网公司、投资机构、节能服务企业等参与新能源汽车充电与维修、电池维护与回收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县供电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积极发展公共交通。重点实施公共交通设施建设、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施建设改造、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等项目。到2018年,城区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上级下达的目标要求。(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委按照责任分工负责)
8.加快调整交通运输结构。提高货物铁路运输比重,加快推进多式联运,减少公路运输,提高铁路货运比例,推进重点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由公路运输向铁路转移。按照即将出台的宣城市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工作方案落实有关工作。(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县铁路办、县发改委、县经信委)
(四)强化面源综合整治,控制各类扬尘污染(控尘)。
1.强化各类施工扬尘整治。开展施工工地扬尘综合整治,实现工地封闭围挡、易扬尘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城区内施工现场禁止露天(或未密闭)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未密闭搅拌砂浆,严控拆除作业现场扬尘污染,严格渣土车运输管理。继续实施冬季“封土行动”。按照省市县即时下达的书面指令,落实冬季施工工地停工令(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15日,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工令下达后,重大民生工程、重点项目和重点造林绿化工程等,确实无法停止土石方作业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县住建委、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向上级对口部门申报,最终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准施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按照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确保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措施落实到位;对违规施工单位和企业,责令立即停工,并按相关规定上限处罚。2018年,完成全县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责任单位:县住建委、县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单位:县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
2.加强混凝土(沥青)搅拌站扬尘整治。各类混凝土(沥青)搅拌站、水稳拌和站,要做好场地和道路硬化、保洁,骨料仓、配料仓、传送带、二层以上搅拌楼(站)全封闭;搅拌主机、粉料筒仓加装强制集尘设施收尘,粉料筒仓吹灰管采用硬式密闭接口防止进料泄露;建污水沉淀池回收利用生产污水,鼓励上砂石分离机减少固体废弃物产生,鼓励生产企业采用污水、废渣零排放措施;安装混凝土罐车出场自动冲洗设施,对出入车辆全部冲洗;限制超量运载混凝土,加装防滴漏装置。(责任单位:县住建委、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按行业主管分工负责;配合部门:县经信委、县环保局)
3.强化工业物料堆场扬尘整治。加强工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2018年10月底前,钢铁、建材、铸造等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完成生产工艺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责任单位:县环保局;配合部门:县经信委、县发改委)
4.大力推进露天矿山整治。督促开采企业对产生扬尘的作业场所采取收尘、防尘措施;对污染治理设施不规范、扬尘污染严重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依法取缔非法采石场及其他矿山。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原则,加强修复绿化,减少扬尘污染。暂停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暂停环境影响评价报送审批,暂停新设露天矿业权审批。(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经信委、县环保局、县发改委;配合部门:县安监局、县公安局)
5.深化城区道路扬尘整治。运载散煤、砂石料、建筑垃圾等易抛洒、扬尘的散装物料车辆行驶公路时必须采取覆盖等措施。全面加强渣土运输处置扬尘整治。渣土车辆出场前进行冲洗保洁,渣土运输实行经营许可制度,运输车辆安装密闭装置和定位系统。渣土运输车辆随车携带准运证,按照规定路线、时间行驶,沿途不丢弃、遗撒渣土。实施城区和城郊结合部道路网格化保洁管理,加大道路洒水、冲洗频次,其中城区主干道每日不低于2次、重点区域每日不低于4次(雨雪或最低气温在摄氏2度以下天气除外);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力度,按照道路扬尘清扫标准,细化结冰期和非结冰期道路清扫方案,2018年底,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5%。(责任单位:县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县公安局、县住建委)
6.加强环城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机扫保洁。重点加强对绕城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的扬尘清扫清洗力度,城区周边高速公路每两日至少清扫1次,城区周边国省道每日至少清扫2次,有效减少绕城和环城国省高速公路与国省干线公路的起尘量。(牵头部门:县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县公路分局、县行政执法局)
(五)加强其他污染防治,控制各类露天焚烧(控烧)。
1.推进秸秆、垃圾等综合利用和禁烧。建立健全还田利用、收储运销、产业增值、政策扶持四大支撑体系,不断改进农业领域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利用方式,大幅提升能源化、工业原料化利用水平。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9%以上。产业化利用量占利用总量的比例达到35%以上。加大秸秆禁烧督查力度,严格落实禁烧责任制,加强卫星遥感、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建立秸秆、垃圾禁烧网格化监管机制,实现对辖区内秸秆、垃圾、工业废物禁烧工作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监管,确保秸秆焚烧火点数量逐年下降。加强农村及城市周边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责任单位:县农委、县行政执法局、县美好办;属地落实单位:各乡镇政府,配合部门: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强化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治理。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依法停业限期整治,在完成整治、完善相关证照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营业。依法关闭规范摊群点以外的露天餐饮、烧烤摊点,推广无炭烧烤。强化统一领导,制订专项实施计划,明确部门职责,组织联合执法。对辖区内餐饮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确定整治对象。组织做好整治各环节工作,及时跟进相关措施,健全联动机制,形成整治合力。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维稳,可规划设置一批符合餐饮服务业开设条件的配套设施或场所。(责任单位:县行政执法局;配合部门: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规划局)
3.持续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规定。建立完善网格化管理机制,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加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和处罚力度。(责任单位:县公安局;配合部门:县安监局、县行政执法局)
(六)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提升监测预警水平。
1.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水平。强化空气质量预报中心运行管理,提高预报准确性,及时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预测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加强会商,及时发布预警,并采取相应的应急管控措施。(牵头部门:县环保局;配合部门:县气象局)
2.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作。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按行业、按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重点督导停限产名单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停产或限产大气污染物排放设备或工序的方式,达到应急减排目标;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力争实现大气污染物浓度“削峰”。重污染天气达到相应级别时要及时提醒公众采取防护措施。(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气象局;配合部门:县经信委、县供电公司)
3.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成绩溪县智慧环保平台,加强县级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质量管理,提升大气污染分析研判能力。(责任单位:县环保局;配合部门:县财政局)
4.加大大气污染防治科研投入力度。支持鼓励大气污染防治、灰霾、臭氧的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责任单位:县科技局;配合部门:县环保局、县财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本方案和市直对口单位下发的部门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的项目,明确责任人、完成时间节点,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统筹推进各项任务落实。
(二)加强督查调度
县生态办按月调度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整治项目推进情况,定期通报空气质量状况,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及时交办问题并督促整改。
(三)加强协调联动
大力推进部门联动,建立完善大气污染联防联治机制。县生态办要组织县直单位会商、协调,调度工作推进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合力推动任务的落实。
附件:绩溪县蓝天保卫战2018年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工表
绩溪县蓝天保卫战2018年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工表
类别 |
重点任务 |
具体工作任务 |
完成时限 |
责任部门 |
配合部门 |
一、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
(一)强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
1.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全县煤炭消费总量较2015年由增转降。 |
2018年底 |
县发改委 |
县经信委、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统计局 |
2.加强劣质煤、散煤管控;依法查处散煤销售网点;按照《关于印发绩溪县主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绩政办〔2017〕184号)要求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禁售政策。开展煤炭销售点专项执法检查,依法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煤炭销售点;严查高污染原料禁燃区外的煤炭销售点的煤炭去向,对向禁燃区内单位供应燃煤的督促立即停止供应,并依法查处;对向禁燃区外限期淘汰关闭使用燃煤设备的单位超期供应燃煤的,督促立即整改。 |
2018年全年 |
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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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管理。 |
2018年全年 |
县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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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快发展清洁能源 |
4.多渠道拓展天然气气源,根据资源落实情况,有序实施“煤改气”工程,推进天然气替代利用。统筹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抓紧建设抽水蓄能电站,积极发展光伏发电、稳步发展生物质发电,完成市下达2018年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任务。 |
2018年底 |
县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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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进燃煤锅炉淘汰和整治 |
5.完成市下达燃煤锅炉、工业窑炉清洁能源替代任务 |
2018年底 |
县环保局、县经信委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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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燃煤电厂锅炉除外)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2018年全年 |
县环保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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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严把准入关口,不再审批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加快乡镇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及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淘汰和改造。 |
2018年全年 |
县环保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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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严格锅炉使用登记管理,对不符合管理政策要求的燃煤锅炉,锅炉使用登记部门不再注册登记和核发相关证照。 |
2018年全年 |
县市场监管局 |
县环保局、县经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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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序推行集中供热 |
9.综合现有企业分布、供热结构及未来产业发展方向,有序推进县生态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工作。 |
2018年底 |
县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 |
县发改委、县住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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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快淘汰过剩产能 |
10.严控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综合运用市场、经济、行政等手段,以建材、化工、纺织、铸造等高耗能重污染行业为重点,强化差别化资源政策和部门联合执法,加快淘汰高耗能重污染落后产能。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着力化解落后产业,坚决淘汰整治落后产能。 |
2018年全年 |
县经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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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推进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 |
11.按照功能分区,结合县城规划调整,对县城主城区内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制定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
2018年8月底 |
县发改委 |
县经信委、县环保局、县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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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工业污染治理,控制工业废气排放 |
(七)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
12.重点管控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应全面完成,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应完成70%以上。 |
2018年10月底 |
县环保局 |
县经信委、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 |
13.开展干洗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严格落实《洗染业管理办法》,禁止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组织开展干洗行业摸底排查,建立干洗行业档案,以淘汰干洗设备为重点进行集中整治,对使用开启式干洗设备的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进行停业整顿。 |
2018年底 |
县商务局 |
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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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 |
14.全面核实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完成情况,基本完成钢铁、建材等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 |
2018年10月底 |
县环保局 |
县经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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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 |
15.深入开展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行动,对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的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治理,逾期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坚决关停。对不符合产业布局和未进驻工业园区的,一律责令停产、限期搬迁;对治理达标无望、偷排直排的工业摊点和小作坊,一律关停取缔、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2018年6月底 |
县环保局 |
县经信委、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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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开展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专项行动 |
16.对全县钢铁、火电、水泥等重点行业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要逐一建档,整改完成后逐一销号,并向社会公开。 |
2018年6月底 |
县环保局 |
县经信委、县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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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完成其他各类工业行业废气污染源排查和评估。 |
2018年底 |
县环保局 |
县经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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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实行工业污染源清单制管理模式,抓好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管,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逐一进行改造。对违法行为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及完成时限,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彻底解决问题;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依法责令关闭。 |
2018年 |
县环保局 |
县经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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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
19.加强冬季期间(每年12月1日自次年2月底)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科学制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方案和任务清单,着重对钢铁、化工、铸造、水泥行业实施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限产比例。 |
2018年8月底 |
县经信委、县环保局 |
县发改委、县供电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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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错峰生产期间,加强现场督查抽查核实,发现不按要求生产或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一律纳入停产范围。 |
12月1日至 次年2月底 |
县环保局 |
县经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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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快机动车污染防治,控制机动车船排气污染 |
(十二)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 |
21.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2018年1月1日起,轻型柴油车实施国五标准。 |
2018年全年 |
县环保局、县经信委(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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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开展报废汽车上路行驶专项督查,严查各类报废汽车违法行驶 |
2018年全年 |
县公安局 |
县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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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开展报废汽车拆解情况督查,督促报废车辆履行报废手续,确保报废汽车做到“应拆尽拆”。 |
2018年全年 |
县商务局 |
县公安局、县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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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依法依规推进老旧机动车淘汰。 |
2018年全年 |
县公安局 |
县环保局、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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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强化机动车环检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通过数据监控、现场检查、检验比对、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排放检验机构日常业务监管。对存在违反环保标准、政策的检验机构,要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停止检验机构与环保部门监管系统联网检测。 |
2018年全年 |
县市场监管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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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全面提升燃油品质 |
26.停止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 |
2018年全年 |
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绩溪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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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加强成品油生产领域监督检查,确保成品油质量升级取得实效。 |
2018年全年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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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严格规范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持续开展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品质量抽检。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非法生产、销售油品,非法流动加油罐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
2018年全年 |
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县交通运输局,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绩溪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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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全面推广车用尿素 |
29.县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 |
2018年10月底 |
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县环保局,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绩溪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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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加强重型车辆道路行驶管理 |
30.严格落实城区重载车限行绕行有关方案,通过采取在重点路段进行管制执勤,严控大型货车进城;2018年10月底前,明确其他国三及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柴油车辆进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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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县市场监管局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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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加强重型柴油车辆尾气排放情况执法检查。在货运通道、交通主要干线、城县建筑工地周边等重型柴油车出现频次较多的路段进行抽查,抽测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督促超标车辆整改治理、复检。 |
2018年全年 |
县环保局 |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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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引导抽测车辆并对驾驶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同时严格查处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2018年全年 |
县公安局 |
县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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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 |
33.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数据库。 |
2018年6月底 |
县环保局 |
县市场监管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委、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经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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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
2018年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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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加快推进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 |
35.在城区主要进口、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部分安装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建立网络监控平台,实现上下联网。 |
2018年10月底 |
县环保局、县公安局 |
县经信委、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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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对于通过遥感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依法进行处理,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 |
2018年全年 |
县环保局 |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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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对问题突出的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依法责令车辆制造商限期整改,督促所属运输企业及时提升所属车辆排放水平或者淘汰更新超标车辆。 |
2018年全年 |
县环保局、县公安局 |
县经信委、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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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 |
38.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
2018年底 |
县经信委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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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全县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达上级下达目标要求。 |
2018年底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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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结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满足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需求,落实上级发布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 |
2018年底 |
县发改委 |
县经信委、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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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鼓励电网公司、投资机构、节能服务企业等参与新能源汽车充电与维修、电池维护与回收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
2018年底 |
县发改委 |
县供电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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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积极发展公共交通 |
42.实施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城区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上级下达的目标要求。 |
2018年全年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住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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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加快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施建设改造、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等项目。 |
2018年全年 |
县住建委、县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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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加快调整交通运输结构 |
44.按照将出台的宣城市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工作方案落实有关工作,提高货物铁路运输比重,加快推进多式联运,减少公路运输,提高铁路货运比例,推进重点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由公路运输向铁路转移。 |
2018年8月底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铁路办、县发改委、县经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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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面源综合整治,控制各类扬尘污染 |
(二十一)强化各类施工扬尘整治 |
45.2018年,完成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扬尘整治。开展建筑施工扬尘综合整治,实现工地周边封闭围挡、易扬尘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城区内施工现场禁止露天(或未密闭)搅拌混凝土、现场未密闭搅拌砂浆,严控拆除作业现场扬尘污染。 |
2018年全年 |
县住建委、县行政执法局、县拆迁办、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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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实施冬季“封土行动”。2018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15日,县建成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对重大民生工程、重点项目和重点造林绿化工程等,确实无法停止土石方作业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住建委、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向上级对口部门申报,最终经市政府同意后后方准施工。 |
2018年全年 |
县住建委、县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县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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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加强混凝土(沥青)搅拌站扬尘整治 |
47.各类混凝土(沥青)搅拌站、水稳拌和站,要做好场地和道路硬化、保洁,骨料仓、配料仓、传送带、二层以上搅拌楼(站)全封闭;搅拌主机、粉料筒仓加装强制集尘设施收尘,粉料筒仓吹灰管采用硬式密闭接口防止进料泄露;建污水沉淀池回收利用生产污水,鼓励上砂石分离机减少固体废弃物产生,鼓励生产企业采用污水、废渣零排放措施;安装混凝土罐车出场自动冲洗设施,对出入车辆全部冲洗;限制超量运载混凝土,加装防滴漏装置。 |
2018年全年 |
县住建委、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县经信委、县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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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强化工业物料堆场扬尘整治 |
48.钢铁、建材、铸造等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完成生产工艺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 |
2018年10月底 |
县环保局 |
县经信委、县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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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大力推进矿山环境整治 |
49.督促开采企业对产生扬尘的作业场所采取收尘、防尘措施。 |
2018年10月底 |
县国土资源局 |
县环保局、县安监局、 县经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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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依法取缔非法采石场及其他矿山。 |
持续推进 |
县国土资源局 |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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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对污染治理设施不规范、扬尘污染严重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
2018年底 |
县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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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各地要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强修复绿化,减少扬尘污染。 |
2018年底 |
县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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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暂停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2018年全年 |
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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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暂停新设露天矿业权审批。 |
2018年全年 |
县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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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深化城区道路扬尘整治 |
55.运载散煤、砂石料、建筑垃圾等易抛洒、扬尘的散装物料车辆行驶公路时必须采取覆盖等措施。 |
2018年全年 |
县交通运输局、县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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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渣土车辆出场前进行冲洗保洁,渣土运输实行经营许可制度,运输车辆安装密闭装置和定位系统。渣土运输车辆随车携带准运证,按照规定路线、时间行驶,沿途不丢弃、遗撒渣土。 |
2018年全年 |
县行政执法局 |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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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实施城区和城郊结合部道路网格化保洁管理,加大道路洒水、冲洗频次,其中城区主干道每日不低于2次,重点区域每日不低于4次(雨雪或最低气温在摄氏2度以下天气除外);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力度,按照道路扬尘清扫标准,细化结冰期和非结冰期道路清扫方案,2018年底,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5%。 |
2018年底 |
县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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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加强环城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机扫保洁 |
58.重点加强对绕城国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的扬尘清扫清洗力度,城区周边高速公路每两日至少清扫1次,城区周边国省道每日至少清扫2次,有效减少绕和环城国省高速公路与国省干线公路的起尘量。 |
2018年全年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执法局 县公路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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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其他污染防治,控制各类露天焚烧 |
(二十七)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 |
59.建立健全还田利用、收储运销、产业增值、政策扶持四大支撑体系,不断改进农业领域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利用方式,大幅提升能源化、工业原料化利用水平。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9%以上。产业化利用量占利用总量的比例达到35%以上。 |
2018年全年 |
县农委 |
县发改委 |
60.加大秸秆禁烧督查力度,严格落实禁烧责任制,加强卫星遥感、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建立秸秆、垃圾禁烧网格化监管机制,实现对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监管,确保秸秆焚烧火点数量逐年下降。 |
2018年全年 |
县农委牵头,各乡镇政府落实 |
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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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加强农村及城县周边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 |
2018年底 |
县行政执法局,县美好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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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强化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治理 |
62.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依法停业限期整治,在完成整治、完善相关证照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营业。 |
2018年全年 |
县行政执法局 |
县环保局、县商务局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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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强化统一领导,制订专项实施计划,明确部门职责,组织联合执法。对辖区内餐饮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确定整治对象,禁止露天烧烤。 |
2018年全年 |
县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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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持续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 |
64.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燃限放规定。建立完善网格化管理机制,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加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和处罚力度。 |
2018年全年 |
县公安局 |
县安监局、县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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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 |
(三十)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水平 |
65.强化空气质量预报中心运行管理,提高预报准确性,及时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预测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加强会商,及时发布预警,并采取相应的应急管控措施。 |
2018年全年 |
县环保局 |
县气象局 |
(三十一)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作 |
66.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按行业、按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 |
2018年全年 |
县环保局 |
县经信委、县供电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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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重点督导停限产名单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停产或限产大气污染物排放设备或工序的方式,达到应急减排目标,起到“削峰降速”的效果。 |
2018年全年 |
县环保局 |
县经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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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力争实现大气污染物浓度削峰。 |
2018年全年 |
县气象局 |
县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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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重污染天气达到相应级别时要及时提醒公众采取防护措施。 |
2018年全年 |
县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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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
70.建成绩溪县智慧环保平台,加强县级空气质量检测数据质量管理,提升大气污染分析研判能力。 |
2018年全年 |
县环保局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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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加大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和防治的投入力度 |
71.支持鼓励大气污染防治、灰霾、臭氧的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 |
2018年全年 |
县科技局 |
县环保局、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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