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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070201201805011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企业
名称: 对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审批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12-08 发布日期: 2017-12-08
索引号: 0000001070201201805011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企业
名称: 对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审批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12-08
发布日期: 2017-12-08
对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审批
发布时间:2017-12-08 00:00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1、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正本)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2、申报条件

(1)申请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新改变的用途必须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属性和特点。

(3) 使用单位有能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做好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工作,确保国家文化财产不受侵害。

3、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文旅委窗口提交申请;
(2)文旅委文物局进行初审并提供意见书;
(3)文旅委负责人进行审核。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的申请单位,发给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作其他用途批准意见书;不予批准的,由文旅委文物局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4、申报材料

(1)申请公文文本

(2)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及现状材料

(3)使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

(4)改作其他用途的方案和说明材料

(5)改作其他用途后的保护措施

(6)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所需的其他有关材料

5、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和依据

本项目免费

7、咨询电话:8160759  8173168

8、投诉电话

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563-8173166

对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审批.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