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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070201201805007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企业
名称: 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审批(县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12-07 发布日期: 2017-12-07
索引号: 0000001070201201805007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企业
名称: 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审批(县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12-07
发布日期: 2017-12-07
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审批(县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发布时间:2017-12-07 00:00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1、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2、申报条件

(1)有设计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场所;

(4)有能够维持正常工作的设备和资金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业务负责人必须取得适应业务范围和上级主管部门办法的《资格证书》;

(6)有健全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7)在不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前提下。

3、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文旅委窗口提交申请;
(2)文旅委文物局进行初审并提供意见书;
(3)文旅委进行审核。对符合《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的申请单位,发给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和原址保护方案审核批准文书;不予批准,由文旅委文物局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4、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设立机构的报告或申请书;
(2)机构设立批准文件和相关部门核准的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3)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4)工作场所、资金、设备的证明文件;
(5)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勘察设计方案;
(6)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7)文物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

5、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和依据

本项目免费

7、咨询电话:8160759  8173168

8、投诉电话

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563-8173166

 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