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省重点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其中,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文物局)共同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规划先行、统筹安排、保障重点、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
(一)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维修、保护;
(二)经省文化厅(省文物局)安排的抢救性考古发掘项目;
(三)经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批准补助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内容主要包括:
(一)文物维修保护支出内容: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管理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维修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二)考古调查发掘支出内容:调查勘探费、测绘费、发掘现场安全保卫费、青苗补助费、劳务费、出土文物保护及修复费、保护费、报告出版及资料整理费等;
(三)经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支出内容。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三章 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八条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申报与审批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分为候选项目库和实施项目库。按照规定由省文化厅(省文物局)同意立项或批复保护方案的项目列入候选项目库。候选项目库中省财政厅批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予以实施的项目列入实施项目库。所有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项目,统一通过全省文物综合管理系统申报。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各市、县(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数量等因素分配。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隶属于省级部门的,应当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年9月20日前向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报送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项目实施单位隶属于市、县(区)的,应当逐级报送市级文化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进行审核汇总,按照重要性和毁损程度,区分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后,于每年9月20日前向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报送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必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文物维修保护项目,须报送已批准的设计方案、经费预算以及配套经费情况等资料。
(二)考古调查发掘项目,须报送考古项目申请书、发掘方案、经费预算等资料。
(三)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批准补助的其他项目,按经费申请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项目涉及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水利及产业发展规划的,报送前应当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根据全省文物保护规划和文物保护实际需要,组织实施项目评审,提出专项补助建议方案,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审定。省财政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六十日内下达专项资金到各市、县(区)。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由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根据全省各地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数量等因素,提出专项补助建议方案,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审定。省财政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三十日内下达到各市、县(区)。
第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和文化文物部门接到省级预算后,三十日内将预算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已批准补助并拨款的项目,在两年之内仍未动工的,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文物局)将根据情况对已批准的补助项目进行注销,并将已拨经费予以收回或调剂给其他补助项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和结项验收制度。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实施单位应报送年度经费决算表和项目进度报告,经同级文化文物部门审核后,报送省文化厅(省文物局)。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报送项目决算表和工程总结报告,经同级文化文物部门审核后,报送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文化厅(省文物局)将结合项目绩效考评要求,适时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形成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账并加强日常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支出使用,并接受省财政、文化文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和文化文物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和跟踪问效机制,努力做到事前审核、事中跟踪、事后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条 省文化厅(省文物局)将建立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制度,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2016年8月12日-2019年8月11日)。2002年6月7日《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2]5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