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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04040220180600009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部门领导解读】解读《绩溪县古建筑认领保护暂行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2-09 发布日期: 20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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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部门领导解读】解读《绩溪县古建筑认领保护暂行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2-09
发布日期: 2018-02-09
【部门领导解读】解读《绩溪县古建筑认领保护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2-09 00:00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绩溪县文旅委副主任金琪解读《绩溪县古建筑认领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域内古建筑的保护,规范古建筑的认领保护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建筑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1911年以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宅、祠堂、牌坊、书院、楼、台、亭、阁、桥、碑、码头、古道等单体形态类建筑物和构筑物。1911年至1949年间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古建筑认领保护(以下简称“认保”),是指认保人通过一定程序,自愿出资对本县范围内的古建筑进行保护的行为。

第四条 认保人是指参与认保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认保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古建筑的认保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存、延续古建筑的真实历史信息。

第六条 古建筑认保行为由县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七条 认保人享有所认保的古建筑的建议权、监督维修权和对认保资金使用的知情权,但不得以监督为由干预所有者的正常使用。

被认保的古建筑,县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为认保人在认保古建筑醒目处设立标志牌。

第八条 认保人对认保古建筑的保护利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属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保护利用方案应依据有关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审批,保护维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单位承担;

(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不得实施影响原有整体建筑风貌的改建和扩建;确需进行内部改造的,应保留原有格局,其保护利用方案应报县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县文物主管部门应监督被认保古建筑保护利用方案的实施,并会同县住建、规划、国土、消防等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条 需要认保的古建筑,由古建筑产权所有人提出,经县文物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并在政府和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认保人根据公布的古建筑名单,选择认保对象,向县文物主管部门提出认保申请,经审查同意后,认保人与古建筑所有权人签订认保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报县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认保人认保古建筑时未选择特定认保对象的,可委托县文物主管部门进行认保,并提供相应的认保经费。

认保经费由县文物主管部门管理,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古建筑的保护。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经费使用情况和使用对象应接受认保人的质询。

第十三条 组织认保经费在50万元以上和个人认保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可以给予认保人一定的社会荣誉,并给予表彰。

认保的古建筑为国有的,可以允许认保人在一定年限内免费使用,具体使用方式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四条 认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一)严格遵守文物维修的程序,在保护利用认保古建筑过程中创新方式,并得到广泛推广的;

(二)对在保护利用认保古建筑上具有创意,为文化产业发展拓宽新思路的;

(三)应当奖励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认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终止认领保护协议,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处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古建筑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二)擅自进行对古建筑传统风貌有影响的改建和装修的;

(三)擅自买卖、拆除古建筑及建筑物构件的;

(四)损毁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

(五)聘用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六)转让、抵押认领保护的古建筑,或者将认领保护的古建筑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七)擅自改变古建筑用途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文物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