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绩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机构结算审计质量复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4 00:00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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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室、分局、中心、各协审机构:
现将《绩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机构结算审计质量复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8 月3日
绩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机构结算
审计质量复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规范协审机构管理,依据《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绩溪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助绩溪县审计局实施绩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的社会协审机构,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协审合同等要求,接受县审计局的结算审计质量复核。审计复核结果纳入协审费用支付和审计质量考核奖惩的依据。
第三条 审计复核主要内容。
(一)审计依据是否与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约定相一致;
(二)审计计算是否与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现场签证资料等相符;
(三) 清单工程量计算是否与国家计价规范、规定相符,单价套用定额和组价原则是否适当,适用费率和规费税金计算是否正确,主材定价是否合理等。
(四)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签证和其他签证的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健全;签证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政策和招投标文件规定以及施工合同约定
(五)其他按照审计工作要求需要重点复核的内容。
第四条 审计复核主要方法。审计复核工作由县投资审计中心组织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实施。协助复核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回避、择优等原则由县审计局派出考察组考察比选后报经局党组会研究确定。审计复核服务合同(协议)实行单个项目签订方式。
第五条 审计复核范围。报审结算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报审结算审计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下同),原则上实行审计复核全覆盖5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实行审计复核抽查方式,具体抽查比例为:报审结算审计金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建设项目,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50%;报审结算审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20%。审计复核比例调整由局党组会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六条 审计复核项目的确定。 县投资审计中心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初审结果,提出拟审计复核的项目,提交局党组会研究确定。
下列审计项目应当进行重点复核:
(一)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或者协审质量出现较大瑕疵的重点工程项目;
(二)涉嫌违法乱纪行为的项目;
(三)建设管理较混乱的项目;
(四)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项目;
(五)其他原因需要重点复核的项目
第七条 审计复核程序。
(一)受托实施结算审计的协审机构完成结算审计实施工作,审计结果经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字确认,并将审计结果资料(纸质和电子版)、送审资料移交县投资审计中心。
(二) 县投资审计中心组织受托协审机构或专业人员实施审计复核。审计复核实施完毕,受托协审机构或专业人员向县投资审计中心提交审计复核结果。
(三)协审机构结算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复核结果,经审计组综合分析和判定,提出工程结算价款的最终审定结果意见,报经局机关审计报告审理流程审定后,向被审计单位出具结算审计结果报告。
第八条 本办法由绩溪县投资审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