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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农业农村局(绩溪县乡村振兴局、绩溪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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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140000201812006 组配分类: 人居环境与秸秆综合利用
发布机构: 绩溪县农业农村局(绩溪县乡村振兴局、绩溪县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绩溪县2018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9-12 发布日期: 2018-09-12
索引号: 0000001140000201812006
组配分类: 人居环境与秸秆综合利用
发布机构: 绩溪县农业农村局(绩溪县乡村振兴局、绩溪县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绩溪县2018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9-12
发布日期: 2018-09-12
绩溪县2018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12 00:00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规范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保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建〔2017〕7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补资金来源

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小麦、玉米、油菜按照20元/亩、水稻按照10元/亩标准进行奖补。中央、省奖补资金占总奖补资金的50%,专款用于秸秆综合利用支出;其余50%的奖补资金由市、县配套,其中市财政承担10%,其余部分由县财政兜底。奖补资金根据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轻重缓急等实际情况,由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使用。省级以上奖补资金一律用于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不得挪为他用。

二、奖补资金用途

(一)小麦、玉米、油菜、水稻等主产区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

(二)秸秆饲料化和基料化利用。

(三)秸秆沼气技术推广及秸秆气化工程技术研发和试点推广。

(四)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生产。

(五)秸秆归集收储体系建设。

(六)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经费。

三、奖补对象

本县区域范围内符合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乡镇、村、社区、企业、专业服务队、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

四、秸秆综合利用奖补内容及标准

(一)秸秆机械化还田奖补

对符合秸秆机械化还田标准的进行奖补,水稻按每亩10元奖补,小麦、油菜、玉米等农作物按每亩20元奖补。

(二)归集收储体系建设奖补

鼓励建立秸秆收储体系。每个乡镇建立一个秸秆收储中心和若干个村级收储点,收储量达到500吨以上,有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办公用房,每个中心奖补3万元。

(三)产业化利用奖补

⒈新建秸秆青贮氨化设施、秸秆发酵池,按总造价的20%奖补。

⒉对新建秸秆沼气池,按照每口沼气池(6—8立方米)补助1500元;对原有户用沼气池进行改造,且大出料以后以秸秆为主要发酵原料进行投料的,每口沼气池补助500元。

⒊对秸秆能源化、饲料化、基料化利用的企业,年收购利用本县秸秆达100吨(含100吨)以上的,油菜秸秆每吨补助50元,水稻、玉米、小麦及其它秸秆每吨补助40元;50—100吨的,每吨补助30元。

  1. 对新建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生产点,每年生产符合环保要求的秸秆固化成型燃料达到5000吨以上,同时利用本县秸秆量达到2000 吨,产品符合《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技术条件》(NY/T1878-2010)相关要求,结合企业在本地收储秸秆情况、达到环保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进行考核,一次性补助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生产点50万元。

(四)农机具购置奖补

购置联合收割机并配套秸秆粉碎还田机、旋耕埋草机,在本县进行机械化还田作业的;购置秸秆捡拾打捆机、秸秆粉碎机,进行秸秆利用的,除享受国家农机补贴外,按购机发票金额的30%予以补助。

五、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经费

根据各乡镇全年农作物实际种植面积拨付一定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从市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宣传和必备器材购置、租车、督查和巡查执法,以及相关工作经费。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相关奖惩按照《关于印发〈绩溪县2018年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绩办〔2018〕34)号执行。

六、秸秆综合利用奖补程序

(一)主体申报,奖补资金按照属地申报原则,各乡镇、村、企业、专业服务队、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在所在地乡镇申报,所有申报材料由申报主体负责填报,一式三份。

(二)乡镇验收。乡镇成立验收小组开展验收,组织农业、财政、环保等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在乡镇所在地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填写奖补资金项目汇总表(见附件),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验收材料报送县农业生态能源局。

(三)部门核查。县领导小组组织县农委、财政局、环保局等有关单位抽查验收,凡申报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经审核验收合格后,结合各级有关部门检查及卫星遥感结果,审定各类奖补资金。

(四)结果公示。县领导小组将拟定的各类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在县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五)审批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局将奖补资金拨付至各乡镇,采取打卡到户等方式发放。

本办法中的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

七、资金管理和监督

省级以上奖补资金专款用于秸秆综合利用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市、县财政安排的配套奖补资金,可根据本地秸秆禁烧工作实际,适当安排用于本地秸秆禁烧直接相关的工作保障性开支。奖补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执行。资金使用单位要规范账务管理,分账核算奖补资金,分别列支省级以上奖补资金和市县配套奖补资金。省级以上奖补资金当年用完,市县配套奖补资金有结余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盘活,统筹使用,严禁长期结存。

明确各部门职责,进一步压实乡镇和环保、农业、发改等县直相关部门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财政部门资金监管的主体责任,审计部门审计监督的主体责任。县财政局要会同县环保、农业、发改、审计等部门每年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自评,并将结果报市财政局、环保局、农委、发改委、审计局备案。

八、考核奖惩

完善考核机制,严格问责追责。县政府将秸秆综合利用提升工程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农委会同县财政、环保等部门制定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各乡镇秸秆综合利用提升工程项目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强化对重点环节的督促检查。对建设进度快、质量好、秸杆回收量大、利用途径广泛、利用效率高的给予表彰;对不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项目建成后闲置没有效益的,进行通报批评,对秸秆综合利用提升工程实施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现象,坚决从重从严查处,严肃追究责任。对因焚烧秸秆影响交通安全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对焚烧秸秆的奖补对象一律不予补助。

九、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县农委会同县财政局和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