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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绩溪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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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050100201811017 组配分类: 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绩溪县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9-19 发布日期: 2018-09-19
索引号: 0000001050100201811017
组配分类: 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绩溪县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9-19
发布日期: 2018-09-19
绩溪县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18-09-19 00:00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提升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县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列入县交通局重大决策事项范围的重大事项均适用本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县交通运输局作出的涉及全县交通发展大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全县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宣城及绩溪县委、县政府有关交通方面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全县交通发展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

(三)研究交通重大项目建设、规划及资金安排;

(四)交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重大措施的制定;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坚持依法依规、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终身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县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局党组会集体讨论通过。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决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直接启动重大决策程序;局主要领导决定启动重大决策程序;局分管领导提出建议,报请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局机关有关科室和事业单位认为需要进行重大决策的,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请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

(二)调查研究。决策意向确定后,由局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局机关有关科室或事业单位成立调研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为决策提供依据。

(三)拟定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具体承办科室或事业单位起草决策建议方案。

(四)征求意见。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书面、网站、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意见。

(五)专家论证。对社会影响面较广、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就决策事项进行综合分析、咨询、论证。

(六)风险评估。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开展评估预测并制定相关预案,采取针对性措施保障重大事项决策的顺利实施。

(七)合法性审查。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前,须经局办公室(法制科)会同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研究。

(八)集体决策。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时,需经过局党组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在集体决策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讨论重大决策事项时,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方案明确表态,局主要领导末位发表意见。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或其他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九)公开信息。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除涉密和敏感事项外,均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开决策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集体决策必经程序没有完成,不得进入下一程序。但突发性公共事件等重大事项需立即做出决定的除外。

第七条 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专家论证报告作为重大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 凡是群众反映强烈、反对意见多或存在重大决策风险的,暂缓决策。

第九条 特别重大决策事项,应报上级机关审定。

第十条 建立健全集体决策会议记录制度。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应记录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议主持人、正式参会人员、列席人员、会议记录人员、应到会人与实到会人、请假情况、讨论过程及其结果。特别是对不同意见应当准确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决策一经作出,应当认真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停止执行,坚决杜绝选择性落实、象征性执行,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未经会议研究、集体决策的,不具有执行效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