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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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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07030220180504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对未经行政许可临时占用、挖掘城市排水设施的批准的处罚的处罚裁量基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6-28 发布日期: 2018-06-28
索引号: 000000107030220180504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对未经行政许可临时占用、挖掘城市排水设施的批准的处罚的处罚裁量基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6-28
发布日期: 2018-06-28
对未经行政许可临时占用、挖掘城市排水设施的批准的处罚的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18-06-28 00:00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依据: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压)、挖掘、拆除、改动、迁移、损坏城市市政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盗窃城市市政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经行政许可临时占用、挖掘城市排水设施的批准的处罚的处罚基准为:

 占用(压)、挖掘、拆除、改动、迁移、损坏城市市政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盗窃城市市政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