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住建委房管局公共服务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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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单位 |
服务对象 |
备注 |
1 |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第七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 3.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第八条 全面推行交易合同网签制度。 |
县房管局 |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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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县级核定)遗失补办 |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
县房管局 |
物业服务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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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查询 |
1.《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物业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的信用档案。第五十六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2.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全文。 |
县房管局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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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布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结存等情况。 |
县房管局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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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 |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向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
县房管局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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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 |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97号令)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
县房管局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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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直管公房租赁管理及维修 |
《安徽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条:出租公有房屋,须凭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有房屋须凭户籍所在地街道或居委会的证明和身份证明,户籍不在当地的须持公安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向社会出租房屋须持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第二十一条:租赁公有房屋,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座落、面积、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和交纳期限、维修养护责任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房屋租赁合同式样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2、《安徽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五条:修缮房屋是房屋所有人的责任,房管部门及自管房单位应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检查、修缮,确保房屋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负责修缮。 |
县房管局 |
公民 法人 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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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城市房屋白蚁灭治 |
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第十二条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
县房管局 |
公民 法人 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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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公共租赁住房(市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7m2的居民住房困难家庭和进城落户农民)配租 |
1、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48号令《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 2、《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宣政办秘【2015】293号)中“五、申报程序”中(一)市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7m2的居民住房困难家庭和进城落户农民。 1.申请受理。符合公租房条件的申请人,实时向其户籍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社区或单位出具的无房情况证明; (3)诚信承诺书和查询委托书; (4)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2、初审。社区、街道办事处实时开展辖区居民的申请受理、复核、公示工作。 3.审核。宣州区政府按季度组织民政、公安、人社、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开展保障对象的并联审查、公示工作。。 4.审批。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每季度根据并联审查结果,及时做好市区范围内保障对象的审批、公示工作,并根据房源供应情况,适时组织摇号分配工作。 |
县房管局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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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配租 |
1、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48号令《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 2、《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宣政办秘【2015】293号)中“五、申报程序”中(二)市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 申报流程如下: 1.申请受理。符合公租房条件的申请人,实时向其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录用批复文件; (3)单位出具的无住房情况证明; (4)诚信承诺书和查询委托书; (5)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2.审核。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受理申请后,按季度完成初审工作,在所在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并出具证明材料,集中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用人单位须对申请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审批。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季度完成市区范围内保障对象的审批、公示工作,并根据房源供应情况,适时组织摇号分配工作。 |
县房管局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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