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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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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62970/201907-00040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部门回应热点问题】劳动仲裁案例解析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7-10 发布日期: 2019-07-10
索引号: 003262970/201907-00040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部门回应热点问题】劳动仲裁案例解析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7-10
发布日期: 2019-07-10
【部门回应热点问题】劳动仲裁案例解析
发布时间:2019-07-10 00:00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案例一:司机酒驾被吊销驾驶证,离职后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申请人汪某诉称:2013年5月,申请人受聘于被申请人甲公司处从事驾驶员,每月保底工资3300.00元。2018年1月29日12时18分许,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放假期间(因下雪地面结冰放假1个星期)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可是被申请人竟然停发了申请人3个月的工资。2018年7月2日9时,申请人在头天(7月1日)晚上喝酒,酒精含量超标(71.6mg/100ml)在驾车时被查,2018年8月16日被吊销驾驶证,2018年8月21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主动辞职,申请人为领取失业金,被迫在被申请人已打印好的辞职书上签字,至2018年8月22日,期间除缴纳了5年3个月养老保险费及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的医疗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外,还有2013年5月至2017年12月的医疗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均未缴纳,同时在2018年2月16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拖欠申请人2018年2月、3月、4月的工资,故申请人依法提出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等请求。要求被申请人:1、为申请人缴纳2013年5月至2017年12月的医疗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2、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1277.30元(3868.60*5.5个月);3、支付申请人拖欠的工资9900.00元(2018年2月欠3300.00元,3月及4月欠6600.00元);4、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9900.00元(3300.00元/月*3)。

被申请人辩称:1、没有为申请人缴纳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是事实,但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2、申请人自动辞职,没有经济补偿金;3、申请人要求的支付未发工资没有事实依据;4、对于申请人要求的双倍工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责任方在于申请人,被申请人曾要求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

审理与裁决:

本案中:1、被申请人社会保险费欠缴的行为应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作出处理;2、申请人身为驾驶员,酒驾致使驾驶证被吊销无法从事原岗位,属严重失职。且依据现有证据可证明,申请人主动辞职的原因是驾驶证被吊销,要从事其他行业,而不是被申请人未为其缴齐五险,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3、根据申请人2018年7月4日签名的离职说明可知,被申请人已经将2018年7月3日之前的工资付清,与申请人主张的拖欠工资相矛盾,关于支付拖欠工资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4、合同到期后不满一个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续签合同通知,且申请人已签收,未及时续签的过错在于申请人,故关于双倍工资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据此,本委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案例二:员工主动离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案例简介:

申请人周某诉称:2013年5月,申请人周某进入被申请人甲公司上班,从事仓库码货工作,劳动合同签订至2019年3月,月工资为3160.00元。甲公司于2018年6月将周某所从事的业务转让给被申请人乙公司经营,乙公司接手后,对周某的工作未做变动。2018年8月底,乙公司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关系,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仲裁,请求:1、解除申请人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2、要求被申请人乙公司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4.5个月工资,合计14220.00元;3、要求被申请人乙公司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3160.00元。

甲公司未出庭,乙公司辩称:1、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甲公司的员工,入职时间是2014年5月,且工资不属实;2、被申请人甲公司业务终止,申请人与乙公司无劳动关系,仅因业务终止后乙公司接管了甲公司的业务;3、申请人于2018年8月6日向甲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并得到了批准,申请人是自动离职,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

审理与裁决:

经仲裁庭查明,本案事实如下:1、被申请人甲、乙公司达成协议,由乙公司接手周某所从事的业务,并负责接管从事原业务的员工,经过庭审调查,乙公司于2018年5月底就承包甲公司的仓储服务业务召开员工大会,周某参加了会议并知晓了两个被申请人之间的业务转接情况,申请人在协议达成之日起继续从事原工作,由被申请人乙公司为申请人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视为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周某于2018年8月6日提交离职申请表,而其提供的《乙公司关于对申请人违纪处理的通报》发生在2018年8月11日,申请人主张的辞职理由不成立,且经过调查,乙公司的工资支付在合法的周期内,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此,应视为申请人主动离职,故申请人对乙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的要求本委不予支持。据此,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