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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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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04040220181000054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名称: 【部门解读】绩溪县失业保险科解读失业保险待遇政策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11-05 发布日期: 2018-11-05
索引号: 000000104040220181000054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名称: 【部门解读】绩溪县失业保险科解读失业保险待遇政策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11-05
发布日期: 2018-11-05
【部门解读】绩溪县失业保险科解读失业保险待遇政策
发布时间:2018-11-05 00:00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1、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应具备什么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来办理,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取本失业期的失业待遇。

2、办理失业保险待遇需提供哪些资料?

1)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2)办理失业登记(在县人社局一楼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联系电话8152216);

3)2张1寸或2寸照片;

4)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张;

5)求职登记表(在县在县人社局一楼求职登记窗口办理);

6)本人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复印件或社保卡复印件。

3、失业人员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和标准?

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金的时间计算,详见下表:

失业保险金期限

缴费时间(年)

享受时间(月)

备注

1

3

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待遇。

2

6

3

9

4

12

5

14

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基础上,自第5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

6

16

7

18

8

9

10

19

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待遇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11

20

12

21

13

22

14

23

15年及以上

24

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为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2017年12月开始待遇标准调整为每月1215元,失业期第一个月享受800元的求职补贴,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由失业基金每月代缴医疗保险费288.69元,一次性缴纳大病救助120元。

4、从何时开始享受待遇?每月何时发放?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自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一般每月25号左右直接打入失业人员提供的本人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号或社保卡上。

5、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人可以享受哪些政策?

一次性丧葬费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按照同期对在职职工的丧葬补助费规定标准发放。抚恤金是指一次性发给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按照八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

如果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一次性生育津贴: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住院分娩的,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一次性支付5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活补助: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含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含其它提前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享受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计发,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具体申领程序可咨询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一次性创业补贴:领金人员作为企业法定代表或与其他领金人员合伙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和同期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视为本期核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已享受完毕。

在职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对在我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分别给予初级1000元、中级1500元、高级2000元技能提升补贴,属紧缺急需专业职业(工种)补贴标准上浮50%。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当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6、参加失业保险个人何时起哪些待遇停止执行?

2017年10月1日起,失业保险基金不再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外的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自2018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内的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

7、哪些情形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6)无正当理由,据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有以上情形之一,请享受人自主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停发待遇。若社保经办机构发现其不符合条件的,或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将责令退还,对情节严重的,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8、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有哪些补贴政策?

稳岗补贴: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稳岗补贴,计发比例按照企业上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确定。

煤炭、钢铁等列入国家化解产能过剩计划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增补稳岗补贴,依据化解产能过剩企业入库内部退养职工人数,按参保地1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一次性创业成功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与其他领金人员合伙创业的,属失业后新创办企业且依法连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并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可申领一次性创业成功补贴5000元。

招用领取失业金人员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招用领金人员,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照所招录领金人员应领未领失业保险金剩余金额全额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补贴,最高不超高5000元。被招录的领金人员,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按照《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19条规定予以保留。

9、单位和个人欺诈、伪造证明行为如何处理?

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欺诈公私财物行为,根据具体情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有上述行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