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107020120181000004 | 组配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名称: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9-02-27 | 发布日期: | 2019-02-27 |
索引号: | 000000107020120181000004 |
组配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名称: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9-02-27 |
发布日期: | 2019-02-27 |
基本编码 | 0100098000 | 实施主体 | 省以下财政部门 |
事项类型 | 行政权力-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县级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82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6号)附件2第3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市县财政部门。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构 | |
---|---|---|---|
1 | 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 绩溪县财政局 | |
2 |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 | 绩溪县财政局 | |
3 |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 | 绩溪县财政局 | |
4 |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 | 绩溪县财政局 | |
5 |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 | 绩溪县财政局 |
1.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基本要素
法定本级行使
|
|||
实施机构 |
绩溪县财政局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或网上办理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网上办理深度 |
四级(全网通办)
|
到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长期)
|
办理地点 |
绩溪县锦屏路12号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综合窗口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冬季 (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
通办范围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审查标准 |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
年审年检 |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年度备案材料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特别程序 |
延长审批
|
结果名称 |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结果样本 | 无 |
有效期限 |
长期
|
物流快递 |
支持
|
咨询电话 |
0563-8159009
|
监督电话 |
0563-8173166
|
一、《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二、申请人在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提交材料通过预审并已预约办理时间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材料依据 | 填报须知 | 电子表单 | 材料样本 |
---|---|---|---|---|---|---|---|
申请报告
|
必要 | 原件1份 |
申请人自编
|
’
|
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说明,申请事项
|
无 | 无 |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表
|
必要 | 原件1份 |
《安徽省代理 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下载附件后自行填写
|
无
|
见表格
|
无 |
样本下载
|
营业执照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经营所在地工商管理机关
|
无
|
无
|
无 |
样本下载
|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情况表(含专职从业书面承诺)
|
必要 | 原件1份 |
《安徽省代理 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下载附件后自行填写
|
无
|
见表格
|
无 |
样本下载
|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省级人社部门发放,申请人提供
|
’
|
无
|
无 | 无 |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含专职从业书面承诺)
|
必要 | 原件1份 |
《安徽省代理 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下载附件后自行填写
|
无
|
见表格
|
无 |
样本下载
|
专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少于3名)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安徽省财政厅
|
无
|
无
|
无 | 无 |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申请人自编
|
’
|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应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网络或直接到县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县政务中心财政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确认,符合规定的给予变更。(特别程序:依据:《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财会〔2016〕886号)第八条第二款: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触发条件:20日内无法作出批准或者不能批准的决定时。) 3.县财政局窗口将办理结果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以自愿到窗口领取。对不予设立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 | 岗位职责 |
---|---|---|---|
受理
|
0.2个工作日
|
钱金珍
|
根据受理标准,窗口人员受理通过,当场给予办理,受理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和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审查
|
0.6个工作日
|
钱金珍
|
根据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
办结
|
0.2个工作日
|
钱金珍
|
根据审查标准,对符合情况的当场办结,对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 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实施编码 |
341824000000003262356102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机构 |
绩溪县财政局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或网上办理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网上办理深度 |
四级(全网通办)
|
到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长期)
|
办理地点 |
绩溪县锦屏路12号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综合窗口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冬季 (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
通办范围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审查标准 |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情况表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办理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
年审年检 |
时间:每年4月30日之前 形式: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结果名称 |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结果样本 | 无 |
有效期限 |
长期
|
物流快递 |
支持
|
咨询电话 |
0563-8159009
|
监督电话 |
0563-8173166
|
受理条件
1.申请人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为本机关。2.营业执照已完成名称变更。3.申请人在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提交材料通过预审并已预约办理时间。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材料依据 | 填报须知 | 电子表单 | 材料样本 |
---|---|---|---|---|---|---|---|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情况表
|
必要 | 电子件 |
申请人自填
|
无
|
无
|
无 |
样本下载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工商部门
|
无
|
无
|
无 |
样本下载
|
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原审批财政部门发放,申请人提供
|
’
|
无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网络或直接到县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县政务中心财政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规定的给予变更。 3.县政务中心财政窗口将《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情况表》和变更后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以自愿到窗口领取。对不予变更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 | 岗位职责 |
---|---|---|---|
受理
|
0.6个工作日
|
钱金珍
|
根据受理标准,窗口人员受理通过,当场给予办理,受理不通过的告知原因和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审查
|
0.2个工作日
|
钱金珍
|
根据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
办结
|
0.2个工作日
|
钱金珍
|
根据审查标准,对符合情况的当场办结,对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
基本要素
实施编码 |
341824000000003262356103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机构 |
绩溪县财政局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网上办理深度 |
四级(全网通办)
|
到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长期)
|
办理地点 |
绩溪县锦屏路12号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综合窗口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冬季 (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
通办范围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审查标准 |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情况表、变更后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情况表、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经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办理变更登记
|
||
年审年检 |
无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有效期限 |
无
|
物流快递 |
支持
|
咨询电话 |
0563-8159009
|
监督电话 |
0563-8173166
|
办理条件
1.申请人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为本机关。2.申请人在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提交材料通过预审并已预约办理时间。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材料依据 | 填报须知 | 电子表单 | 材料样本 |
---|---|---|---|---|---|---|---|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情况表
|
必要 | 电子件 |
申请人自填
|
无
|
无
|
无 |
样本下载
|
变更后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情况表
|
必要 | 电子件 |
申请人自填
|
无
|
无
|
无 |
样本下载
|
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人事部门
|
无
|
无
|
无 |
样本下载
|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网络或直接到县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县政务中心财政窗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规定的给予变更。 3.县政务中心财政窗口将《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情况表》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以自愿到窗口领取。对不予变更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 | 岗位职责 |
---|---|---|---|
受理
|
0.6个工作日
|
钱金珍
|
根据受理标准,窗口人员受理通过,当场给予办理,受理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和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审查
|
0.2个工作日
|
钱金珍
|
根据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
办结
|
0.2个工作日
|
钱金珍
|
根据审查标准,对符合情况的当场办结,对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 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基本要素
实施编码 |
341824000000003262356104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机构 |
绩溪县财政局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或网上办理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网上办理深度 |
四级(全网通办)
|
到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长期)
|
办理地点 |
绩溪县锦屏路12号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综合窗口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冬季 (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
通办范围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审查标准 |
“代理记账机构管理迁出通知书”及《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齐全
|
||
年审年检 |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年度备案材料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有效期限 |
无
|
物流快递 |
支持
|
咨询电话 |
0563-8159009
|
监督电话 |
0563-8173166
|
办理条件
1.申请人变更后办公地点为迁入地审批机关管辖范围。2.营业执照已完成管辖机关变更。3.代理记账机构已在原审批机关办理迁出手续并取得代理记账机构管理迁出通知书。4.申请人在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提交材料通过预审并已预约办理时间。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材料依据 | 填报须知 | 电子表单 | 材料样本 |
---|---|---|---|---|---|---|---|
代理记账机构管理迁出通知书
|
必要 | 原件1份 |
原审批财政部门
|
’
|
见表格
|
无 | 无 |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表
|
必要 | 原件1份 |
《安徽省代理 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下载附件后自行填写
|
无
|
见表格
|
无 |
样本下载
|
营业执照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经营所在地工商管理机关
|
’
|
无
|
无 | 无 |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情况表(含专职从业书面承诺)
|
必要 | 原件1份 |
《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财会〔2016〕886号)附件,安徽省财政厅官网-公众服务-会计管理-通知通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代理 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下载附件后自行填写
|
’
|
见表格
|
无 | 无 |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省级人社部门发放,申请人提供
|
’
|
无
|
无 | 无 |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含专职从业书面承诺)
|
必要 | 原件1份 |
《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财会〔2016〕886号)附件,安徽省财政厅官网-公众服务-会计管理-通知通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代理 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下载附件后自行填写
|
’
|
见表格
|
无 | 无 |
专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少于3名)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安徽省财政厅
|
’
|
无
|
无 | 无 |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申请人自编
|
’
|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应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网络或直接到县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县政务中心财政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理。 3.县政务中心财政窗口将《代理记账许可证管理迁出通知书》《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情况表》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以自愿到窗口领取。对不予办理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 | 岗位职责 |
---|---|---|---|
受理
|
0.6个工作日
|
钱金珍
|
根据受理标准,窗口人员受理通过,当场给予办理,受理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和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审查
|
0.2个工作日
|
钱金珍
|
根据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
办结
|
0.2个工作日
|
钱金珍
|
根据审查标准,对符合情况的当场办结,对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 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基本要素
实施编码 |
341824000000003262356105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机构 |
绩溪县财政局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或网上办理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网上办理深度 |
四级(全网通办)
|
到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长期)
|
办理地点 |
绩溪县锦屏路12号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综合窗口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冬季 (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
通办范围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审查标准 |
提供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
年审年检 |
无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有效期限 |
无
|
物流快递 |
支持
|
咨询电话 |
0563-8159009
|
监督电话 |
0563-8173166
|
受理条件
1.申请人总机构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2.申请人在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提交材料通过预审并已预约办理时间。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材料依据 | 填报须知 | 电子表单 | 材料样本 |
---|---|---|---|---|---|---|---|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财政部门颁发
|
无
|
无
|
无 |
样本下载
|
代理记账机构终止情况表
|
必要 | 电子件 |
申请人自填
|
’
|
无
|
无 | 无 |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
必要 | 电子件 |
申请人自填
|
无
|
无
|
无 |
样本下载
|
总机构营业执照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总机构所在地工商管理机关
|
’
|
无
|
无 | 无 |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管理机关
|
’
|
无
|
无 | 无 |
总机构取得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总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
|
’
|
无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网络或直接到县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县政务中心财政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规定的给予备案登记。 3.县政务中心财政窗口将《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情况表》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以自愿到窗口领取。对不予办理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 | 岗位职责 |
---|---|---|---|
受理
|
0.6个工作日
|
钱金珍
|
根据受理标准,窗口人员受理通过,当场给予办理,受理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和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审查
|
0.2个工作日
|
钱金珍
|
根据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
办结
|
0.2个工作日
|
钱金珍
|
根据审查标准,对符合情况的当场办结,对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 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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