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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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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040401201811045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绩溪县财政局干部上讲台,业务大家学——《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2-12 发布日期: 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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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绩溪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绩溪县财政局干部上讲台,业务大家学——《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2-12
发布日期: 2018-02-12
绩溪县财政局干部上讲台,业务大家学——《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8-02-12 00:00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非税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省财政法制建设和非税收入管理中的一件大事。近日,我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人冯明云对非税条例进行了解读。

一、非税条例的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非税收入作为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和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走上我国历史舞台已有十几个年头。 2005年6月,省政府发布《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184号令),在全国各省份中较早地启动了非税管理改革。改革过程中,我们以省政府第184号令为主体,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票据管理、资金核算、监督检查等办法为配套,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管理制度框架;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非税征管新模式,取消单位收入过渡户,非税收入直达财政,实现了由“部门征收、部门所有”的预算外管理体制向“政府所有、财政管理”的非税管理体制转型。改革12年来,我省坚持实行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管理,加强财政预算监督,规范征缴行为和资金核算,不但使非税收入保持了持续较快增长,而且对于增强地方政府调控能力、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秩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非税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突出的亮点

非税条例共分八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设立管理、征缴管理、预算管理、票据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一是明确非税收入内涵范围。依据国家相关法规的内容,阐述了非税收入的概念,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共九大类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的范围。二是严格非税收入项目管理。分别明确各类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依据和管理权限,并要求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管理制度,建立非税收入项目定期评价和政策动态调整制度。三是规范非税收入征缴行为。对执收单位的执收和资金上缴行为、代理机构的确定和代理行为、非税收入的缴库和减免缓征等各环节都进行了规范。对缴款义务人规定应当按时和足额缴纳非税收入。四是强化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对非税收入的预算编制和执行作出规定,明确各级政府不得下达非税收入指标,不得采取各种手段隐瞒、少列或者虚增财政收入。严格非税收入分成管理,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直接缴付上级或者拨付下级。五是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对非税票据的印制、发放和使用作出统一规范,并适应多元化新型支付方式和公众需求,积极推行非税票据电子化管理。六是强化非税收入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履行的管理监督职责,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担负的义务与责任,并对乱作为、不作为等违法违规行为,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应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非税条例的亮点在于,立足全省非税管理改革的现实需要和未来发展,贯彻了非税收入依法、规范、公开、高效和便民的管理理念,体现了加强非税收入监管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相统一的立法宗旨,并顺应建设信息化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对创新非税收入收缴方式和手段、为公众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作了明确规定。

三、非税条例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上的具体体现

 

实施非税管理改革以来,我市财政部门始终注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结构性税费改革要求,先后对收费进行了多轮清理,取消了一大批收费项目,有效减轻了实体经济和社会公众的负担。同时,全面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建立和动态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企收费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另一方面,切实加强非税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了以各级财政为中心节点、连接所有执收单位和代理银行的非税征管信息化平台,构建了覆盖全市的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网络;积极开发和利用 POS刷卡、网上银行、自助设备等新型缴款方式,推行“一站式”征收和批量代扣征收,极大地方便了广大缴款人。

相对以往,非税条例对于保障各方的权益可以说是更进一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知情权。在非税条例出台前,就通过多方调研、网上公开等方式和途径,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的意见。非税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管理原则中,又对保障各方权益作了强调。具体条款中也规定,财政、价格部门要向社会公布非税收入项目目录,执收单位要向社会公示由本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对象、标准和期限;要定期评价并合理调整非税政策,适时取消或停止执行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非税收入项目等等。作出这些规定,就是要让缴款人明白政策、放心缴款。二是财产权。非税条例明确,对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扩大执收范围、提高执收标准以及违法使用票据执收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对确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申请减缴、免缴、缓缴;对误缴、误收、多收的非税收入和其他资金,应当视情和按程序及时退还缴款人。这三条是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最直接、最突出的体现。三是监督权。非税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非税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投诉事项,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