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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绩溪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主要负责人解读】解析《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的特色和亮点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6-05 发布日期: 201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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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主要负责人解读】解析《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的特色和亮点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6-05
发布日期: 2018-06-05
【主要负责人解读】解析《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的特色和亮点
发布时间:2018-06-05 00:00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局长汪军同志解读《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记者]从今年12月4日起,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开始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作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全国第一个出台的省级层面的地方性法治宣传教育条例,《条例》的施行对于促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升公民法律素质,推进法治建设,将产生重要意义。

这部新《条例》有哪些特色和亮点呢?记者采访了县司法局,

[记者]作为全国首个以“法治”命名的地方条例,新《条例》体现了哪些“特色”?

[司法局]由制度的“制”到治理的“治”,这表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将不再局限于静态的法律法规和法治成效的宣传,今后工作的侧重点将放在对法治实践活动的宣传上。《条例》第十四、十五条,就对地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这在以前是没有过的。

[记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不能光靠司法行政部门单打独斗,需要全社会合力。在以往实践的基础上,新《条例》对普法责任是如何完善的?

[司法局]按照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要求,新《条例》有两大亮点,一是明确了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二是规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根据各自职责和社会分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关于“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我们一直以来都有这方面的要求。为适应新时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需要,《条例》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法治宣传教育职责进行了细化规范。根据《条例》,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要在公布后及时解读;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对执法对象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并建立典型案件发布机制;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仲裁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应当事人诉求对所办理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说明解释,宣传法律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市场经营管理人员和经营者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关于社会各方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责任,条例的多项规定都有涉及,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一体的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网络(第十八条);进一步发挥各类媒体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作用(第二十三条);要求车站、机场、港口等公共区域设立法治宣传教育设施(第二十四条);鼓励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第二十六条)。

[记者]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任重道远,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学习好贯彻好新《条例》,为美好绩溪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