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绩溪县教育体育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教体局> 行政权力运行>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行政处罚
索引号: 000000107030120180500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绩溪县教育体育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绩溪县教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2-02 发布日期: 2018-02-02
索引号: 000000107030120180500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绩溪县教育体育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绩溪县教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2-02
发布日期: 2018-02-02
绩溪县教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发布时间:2018-02-02 00:00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绩溪县教体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权力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标准 对应权责清单项目序号 备注
6 对民办学校违反规定办学和开展教学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情形之(一)、(二)行为,情节轻微的 对所在单位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整改。
6  
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情形之(四)、(五)、(六)行为,情节一般的 责令其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情形之(三)、(七)、(八)行为,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7 对违反教师资格有关规定的处罚   《教师资格条例》第六章、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资格条例》第六章、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违反《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 成绩作废,记录在案,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7  
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 记录在案,收缴假证,5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触犯法律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行为,当事人属于初犯的或情节较轻的。 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记录在案。  
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撤销资格,收缴证书。  
8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持有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确凿证据和法定的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给予警告处罚的,可以适用简单程序,当场做出处罚决定,但应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当事人属于初犯的。 上门说服教育,令其按期送子女入学。 8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当事人属于再犯的。 当地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仍不改正者给予罚款处罚。  
9 违反规定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者的处罚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第560号令)第36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37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情节事实存在,无违法所得,主动承诺限期整改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以3万元罚款 9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违法情节事实存在,无违法所得,造成人员伤亡 吊销许可证,处以5万元罚款
违法情节事实存在,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罚款
违法情节事实存在,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造成人员伤亡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罚款
违法情节事实存在,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违法情节事实存在,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造成人员伤亡。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