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1050100201812004 | 组配分类: | 公开制度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教育体育局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名称: | 关于印发绩溪县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8-12-06 | 发布日期: | 2018-12-06 |
索引号: | 0000001050100201812004 |
组配分类: | 公开制度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教育体育局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名称: | 关于印发绩溪县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8-12-06 |
发布日期: | 2018-12-06 |
绩教〔2018〕87号
关于印发绩溪县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绩溪县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经领导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绩溪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领导组
绩溪县教育体育局(代章)
2018年12月4日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绩溪县教育体育局 2018年12月4日印发
(共印20份)
绩溪县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引导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行为,提升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规定,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依法审批登记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县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具体审批材料见附件)
二、规范招生宣传
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前须经县教体局核准备案。宣传广告不得误导学生、家长或引发歧义;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培训效果做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
三、规范培训行为
四、强化监督管理
绩溪县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整治领导组
2018年11月30日
附件:
申办校外培训机构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
1、办学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是否为营利性机构等。
2、民办学校名称核准表(市监部门或民政部门预先核准的学校名称)
(二)、举办者相关材料
5、举办者为联合办学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三)、法定代表人相关材料
6、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登记表及推选决策机构成员的会议记录。法人应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校长)担任。提交居民身份证
(四)、办学场所相关证明材料
7、民办学校基本设施设备登记表
8、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9、中小学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竣工查验意见书
1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11、自有的房屋需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租赁的房屋需提供与房屋权得人签署的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
(五)、培训机构章程
12、经首届决策机构表决通过的学校章程文本
(六)、师资队伍相关材料
13、民办学校教职工简明登记表。(专职教师不少于3人,并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和相关专业技能资格证书。从事文化课培训的教师应提供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七)、校长及管理人员相关资料
14、民办学校校长登记表(提供大专以上学历证明)
15、具备专业能力的会计和出纳人员配备及相关证明材料。
16、配备安全管理人及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安全管理工作经历)
(八)、其他方面:
17、培训机构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员管理、教师管理、财务管理、收费退费等方面的制度。
18、培训学校设立的学杂费专用帐户。
宣城市××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以批准文件确定的名称为准。应反映办学的类型和层次,并冠以本区域名称)。
第三条 学校地址(要求写明详细地址:如宣城市××县市区××路××号)。邮编:××××××
第四条 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第五条 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
第六条 在上级党组织的指导下,成立学校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七条 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办学范围
第八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个人或社会组织。是联合举办的应注明)。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办学规模(计划招生数、班级数及发展计划)
第十条 办学层次(幼儿园、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及其他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十一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或短期培训)
第三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为××万元(须提供资产验资报告)
第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须具体写明投资者或投资人及投资数额)
(二)政府资助(写明具体资助项目及金额)
(三)学费(或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办学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五条 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
第十六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十七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学校董(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清算。
第十九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书记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校董(理)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规模较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不设董(理)事会的学校,须设立校务委员会,履行学校董(理)事会的职能)。校董(理)事会成员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由举办者及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应当具备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二十二条 学校首届董(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每届任期×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理)事长、董(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董(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董(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董(理)事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1名,首届董(理)事长由×××担任(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董(理)事长×名)。
第二十六条 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的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召开董(理)事会议,董(理)事长应于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校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
第二十八条 学校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三十条 学校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举办者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产生。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并推举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人员。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校长由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或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根据学校规则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校长应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水平,有5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经历,经过校长岗位培训,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应由董(理)事长或校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第三十五条 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实现民办学校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六条 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三十七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八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三十九条 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六章 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基本制度有:
(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其他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基本制度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二条 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五条 学校终止前,须按章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回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四十七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由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的董(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全体董(理)事成员签字:
申办单位(人): (公章)或(签字)
学校董(理)事会一览表
董(理)事会 职 务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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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学历或 职称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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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学校党组织建设一览表
学校党组织名称:
党组织 职务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学历或 职称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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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董(理)事会成员简历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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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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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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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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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或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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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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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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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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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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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学习及工作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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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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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校根据董(理)事会成员数复印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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