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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粮食局、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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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07030120181200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粮食局、物价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残疾人
名称: 绩溪县发改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1-02 发布日期: 2019-01-02
索引号: 000000107030120181200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粮食局、物价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残疾人
名称: 绩溪县发改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1-02
发布日期: 2019-01-02
绩溪县发改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发布时间:2019-01-02 00:00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标准 对应权责清单项目序号
1 对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违规行为及节约能源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从轻情形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或者其他单位胁迫的,配合行政机关有立功表现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0元以上 60000 元以下罚款 4
一般情形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60000元以上 80000 元以下罚款 4
从重情形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80000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罚款 4
2 对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违规行为及节约能源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从轻情形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 4
一般情形 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
从重情形 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且具有不配合执法工作、逃避检查情节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
3 对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违规行为及节约能源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从轻情形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或者其他单位胁迫的,配合行政机关有立功表现的 责令限期改正 4
一般情形 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
从重情形 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且具有不配合执法工作、逃避检查情节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
4 对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违规行为及节约能源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从轻情形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或者其他单位胁迫的,配合行政机关有立功表现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4
一般情形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4
从重情形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4
5 对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违规行为及节约能源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从轻情形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 4
一般情形 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4
从重情形 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且具有不配合执法工作、逃避检查情节的 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