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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粮食局、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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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04040220190500019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粮食局、物价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旅游者
名称: 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1-04 发布日期: 2019-01-04
索引号: 000000104040220190500019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粮食局、物价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旅游者
名称: 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1-04
发布日期: 2019-01-04
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1-04 00:00 来源:发改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

(2018年11月9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皖发〔2017〕24号)和《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宣发〔2018〕11号),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产权保护各项制度,依法保护各类产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市委总体部署和要求,在事关产权保护的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体现法治理念,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共同参与和标本兼治原则,着力解决产权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

  1. 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晰国有产权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推动实现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和公司治理现代化。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强化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对经理层的监督。(责任单位:县国资中心、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属国有企业)
  2. 完善国有资产交易方式,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以制度化保障促进国有产权保护。(责任单位:县国资中心、县审计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公管局、县财政局)
  3. 根据国家和省、市部署,开展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促进自然资源交易公开高效规范进行,逐步实现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和市场价格依法平等使用各类自然资源。(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国资中心、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公管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 落实和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确权和保护制度,分类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制度和财务管理监督制度。全面完成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积极推进农村产权交易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切实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数人侵占、非法处置集体资产,防止外部资本侵吞、非法控制集体资产。(责任单位:县农委、县林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公管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 全面落实促进民间投资的各项政策措施,坚持“非禁即准、平等待遇”原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进一步放开生态环保、农林水利、市政、交通、能源、信息、医疗、养老、教育等领域准入。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政府推进的重点事项和重大建设任务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经信委、县民政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委、县交通运输局、县农委、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委、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落实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

  1. 进一步落实物权法、合同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平等保护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严格落实以企业组织形式和出资人承担责任方式为主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开展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责任单位:县人大常委会规备办、县法制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2. 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打击和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落实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刑事司法活动中对非公有财产的保护举措。(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

四、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

  1. 坚持有错必纠,及时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侵害产权的案例,总结宣传依法保护产权的好案例,不断丰富和积累产权保护司法经验,着力提高产权保护精准度,努力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
  2. 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进一步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错案冤案的发生。(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
  3. 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

五、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

  1.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企业和人员的财产处置规则,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诉讼态度等情况,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合法。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
  2.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时,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置违法所得时不得任意牵连合法财产。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对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违法,在处置其个人财产时不得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对企业违法,在处置企业法人财产时不得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
  3. 严格执行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做到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充分尊重和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物价局、县公安局)   六、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
  4. 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特别是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经济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选择性司法。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
  5. 严禁党政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介入司法纠纷、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严禁党政干部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确保司法机关公正行使权力。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政法委)

七、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

  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因违约等导致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损害等情形,进一步完善赔偿、投诉和救济机制,畅通投诉和救济渠道。(责任单位:县委群工部<县信访局>、县人民法院、县发改委、县国资中心、县财政局、县法制办、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2. 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倒查机制及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的监督检查、审计力度。发挥人大、政协、工商业联合会的监督作用,及时反馈有关政府失信违约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落实情况,妥善处理工商业联合会反映的有关政府失信违约问题。(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人大人选工委、县政协提案委、县政府办公室、县审计局、县工商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3. 依托省、市、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信用绩溪”网站,建立健全政务失信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和公开机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存在政务失信的乡镇政府或县直部门,要书面说明原因、限期整改,依规取消其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并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建立公务员信用奖惩制度,将信用记录作为考核、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推进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领域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信息中心、县发改委、县人社局、县人行,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严格执行财产征收征用制度

  1.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范围,落实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报批的前置要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论证并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听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一步规范细化征收工作流程,保障被征收征用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遵循依法合理补偿原则,需要评估机构评估的,保障被征收人评估机构的选择权。适时制定或调整相关补偿、补助标准和奖励办法等政策,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住建委、县国土资源局、县综合执法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九、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1. 依法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成本。(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
  2. 进一步推进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建立侵犯知识产权黑名单制度,强化对恶意抢注他人注册商标、傍名牌等行为的查处,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品牌商誉保护,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建立收集假冒产品来源地信息工作机制,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旅委、县信息中心、县发改委、县人行)
  3. 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强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司法监督,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经信委<商务局>、县文旅委、县市场监管局)
  4. 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市场监管、新闻出版、公安、商务、外事等部门与“走出去”企业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维权沟通与合作机制,引导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机制,提高企业应对知识产权国际纠纷能力。(县政府办<外事侨务办>、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经信委<商务局>、县文旅委、县市场监管局)
  5. 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相结合,加快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机制。(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文旅委、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办、县人行)

十、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

  1. 深化金融改革,推动金融创新,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村住房财产权等产权抵押担保试点,鼓励创造更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使民众分享增值收益的金融产品,拓宽居民财产性收入渠道。(责任单位:县人行、县银监办、县金融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2.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巩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办法,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积极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试点,鼓励村集体盘活资产资源。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责任单位:县农委、县林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人行,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一、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3. 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提倡勤劳致富、保护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新型政商关系等方面加强舆论引导,总结宣传一批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推动形成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人民法院、县法制办、县工商联,各乡镇党委、政府)
  4. 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鼓励引导律师更多地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确保人民群众在产权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
  5. 有效发挥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在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和民营企业产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建立对涉及产权纠纷的中小企业维权援助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产权维权服务和纠纷调解工作。(责任单位:县经信委<商务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工商联)
  6. 更好发挥调解在解决产权矛盾和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完善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指导调解组织广泛开展经常性排查,及时介入、调处产权纠纷,切实将适合调解的产权纠纷引导到调解渠道。加强调解与司法、行政等维权救济方式的有效对接,通过司法确认,提高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县工商联)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强化合力,狠抓落实。建立由县委牵头,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共同参加的县产权保护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县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落实工作任务,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和落实产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