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2018年6月2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
8月17日,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专门召开全国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9月27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2018年12月制定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配套政策措施。
12月31日宣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宣政〔2018〕60号)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12年以来将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纳入了县政府民生工程项目,残疾儿童康复状况得到显著改善。但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的限制,7—14岁残疾儿童未能得到及时、持续的康复,还有一些残疾儿童家庭因残致贫、陷入困境,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国家对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要重视残疾人健康,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姚强副县长批示要求,我会依据省、市文件,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县直相关部门意见。
四、工作目标
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提供制度性保障,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
五、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
总体目标是2020年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2025年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
(二)明确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14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孤儿;散居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待条件成熟后,尽力放宽或取消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三)确定内容标准。
1.0—14岁听力、言语、智力、肢体、孤独症五类残疾儿童基本康复功能训练费用救助每人每年10个月,不低于1.5万元。
2.0—14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等三类残疾儿童基本辅具适配救助,由市、县残联根据年度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辅具救助安排统一组织实施救助。
3.人工耳蜗置入,为重度听力儿童,经评估符合植入电子耳蜗条件并符合我县医疗保险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保险后仍需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凭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提供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6.6万元/人,其中含1.5万元康复训练经费。
(四)确定经费保障。救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四级共同解决。其中:项目内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1.2万/人,县级补足1.5万/人;项目外于县级财政给予保障,并建立残疾儿童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市残联下午今年的15人任务目标,以及申请人工耳蜗1人,初步测算:2019年县级财政需保障11万元。
(五)明确了申请、审核、救助、结算等工作流程。
(六)加强综合监管,明确县直相关部门综合监管责任。
(七)强化组织保障,强调履职尽责,部门协作。
最后,对重点任务进行了分工,明确了牵头单位、主要参与单位和职责任务。
六、创新举措
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教体、民政、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商残联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推动完善康复机构准入、诚信评价等管理机制。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等纳入政府预算。要抓紧完善配套措施和具体实施细则,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康复救助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康复救助工作水平。
建立健全县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在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组织架构下,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强化对全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残联和民政、教体、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二)提高服务能力
县政府根据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三)落实部门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残联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筛查掌握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做好救助对象审核以及康复项目监管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投入机制,落实康复救助资金保障,做好康复救助资金监管工作。教体部门要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中小学提供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康复机构取得办学资质。民政部门要筛查掌握相关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及福利院残疾孤儿信息,组织好福利机构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做好残疾儿童的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医疗保障部门要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医疗康复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级部署积极做好康复专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评估与转介,发挥好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用,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扶贫部门要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精准识别、动态管理工作,对新纳入建档立卡的贫困残疾儿童家庭统筹做好精准帮扶。
(四)加强监督管理。
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落实情况列入监督督办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教体、民政、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商残联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推动完善康复机构准入、诚信评价等管理机制。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残疾儿童康复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残疾儿童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残疾儿童在定点机构接收规定时间的康复训练服务。
(五)加强政策宣传。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