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关于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皖民福字〔2018〕126 号)和宣城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完善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三项制度的通知》(宣民福〔2019〕6号)等文件精神,对我县农村老年人家庭赡养协议签订制度、农村留守老年人联系登记制度和农村特殊老年群体探视走访制度进行规范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加快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主线,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养老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家庭尽责、基层主导、社会参与、突出重点的工作原则,以促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生活为落脚点,研究拟订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措施,适时向政府提出工作建议;着力完善关爱服务网络,提升关爱服务能力,推动部门沟通与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督促、检查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的落实。力争到2020年,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工作制度基本建立,关爱服务工作普遍开展,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全县老年人养老服务获得感明显增强。
二、工作对象
主要包括农村留守老年人、困难失能老人、独居、高龄老人、存在安全风险和生活困难的留守老年人及特困供养对象中分散居住的老年人等。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农村老年人家庭赡养协议签订制度
各乡镇依托村(居)委会、养老服务中心、基层老年协会等力量,落实家庭赡养协议签订情况及时在老年人户籍所在地公开制度。按照依法养老与发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传统美德相结合,积极倡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被赡养人与赡养人以及赡养人之间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农村老年人家庭赡养协议》(见附件1)。赡养事项应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疾病医护、精神慰藉等内容。子女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的,应委托亲属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为照顾并妥善安排老人生活,与受委托照护人签订“委托照护协议”,填写《农村留守老年人委托照护责任确认书》(见附件2),同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如实报告去向、联系方式等信息。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对老年人赡养、扶养义务的,村(居)民委员会、基层老年协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老年人赡养情况记入子女个人信用档案。
(二)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联系登记制度
农村留守老年人是指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全部离开县(市、区)域范围外出半年以上、留在农村生活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这类老年人是社会中相对弱势的群体,数量较多且不断增加,很多人存在生活来源少、生活照料靠自己或配偶间扶持、孤独无助、缺少精神关爱等问题。其中分散居住的特困供养对象、独居、失能、高龄等存在安全风险和生活困难的老人是重点对象。
2019年起,全面开展留守老年人基础信息核查、联系人登记等工作。各乡镇依托村(居)委会、养老服务中心、基层老年协会等力量,充分利用全省老龄信息库、公安户籍信息系统、老年人健康管理系统、扶贫信息系统等,进行老年人基础信息比对、清洗,对比对清洗后的60周岁及以上农村户籍老年人基础信息进行核查,对农村留守老年人进行信息标注,并补充进行联络人登记,2019年6月全面完成登记。根据系统数据,建立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的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及时了解或评估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生活状况、家庭赡养责任落实情况,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定期(每季度)做好辖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相关信息的摸底排查、梳理汇总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县民政局福利股。伴随老年人需求评估制度的推进,适时将老年人能力评估、需求评估状况录入全省老龄信息库,逐步完善老年人基础信息数据。
(三)建立农村特殊老年群体探视走访制度
各乡镇尽快建立农村留守老人定期探访制度,组织乡镇计生、民政专干、村医等力量,整合家庭医生上门履约服务、留守儿童入户走访、扶贫入户访查等工作项目和服务资源,对农村高龄、留守、失能失智、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等特殊老年人群体进行定期(每季度)探视走访,认真填写《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卡》(见附件3)。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村干部与存在安全风险和生活困难的留守老年人结对帮扶制度,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组织等专业力量开展定期探视走访。2019年,在全县部署启动农村特殊老年群体探视走访工作,村民委员会要在县、乡镇两级政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引导下,在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明确帮扶人员,做好留守老年人探视走访的具体工作。 2019年起,此项工作列入我县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根据地区实际,明确本地区探视走访对象群体、探视走访方式、承接主体、支出方式等;2019年底前,全县农村地区探视走访工作全面展开。
四、组织保障
(一)健全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支持、部门配合、村(居)民委员会发挥骨干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对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支持保障。各乡镇要加大对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支持力度。村(居)民委员会要将赡养孝敬老人作为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增强村规民约对落实赡养人责任的约束力,每季度上门走访、探望留守老年人,及时了解或评估其生活情况,并填写《季度走访、探视情况登记表》(见附件4)。乡镇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和组织引导好村(居)民委员会,积极发挥其在做好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具体工作的组织服务作用。要建立定期走访、探望长效机制。通过落实机制,乡镇和村民委员会及时了解和掌握分散居住的特困供养对象、独居、失能、高龄等特殊留守老年人生活照料、健康状况等真实情况。
(三)强化家庭主体责任。留守老人养老赡养主体责任在家庭,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要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留守老年人有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扶养人要依法履行扶养义务。子女或其他赡养人、扶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留守老年人,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子女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的,应委托亲属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为照顾并妥善安排老人生活,与受委托照护人签订“委托照护协议”。
(四)发挥服务设施作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发挥兜底作用,在满足农村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照料服务。有条件的农村卫生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拓展服务范围,每年为65岁以上留守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发挥农村文体服务设施功能,组织农村留守老年人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五)做好宣传引导。发挥主流媒体作用,立足强化农村留守老年人子女或其他赡养人、扶养人的守法意识,依法履行家庭赡养主体责任。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把弘扬孝亲敬老文化传统纳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活动中,大力倡导尊老敬老、爱老助老文明行为,每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留守老年人活动,营造养老助老良好社会氛围。
县民政局将对以上三项制度建立和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对各乡镇民政重点工作评估内容,定期对各地开展农村老年人家庭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建立、联系帮扶开展情况、探访制度建立、数据统计情况进行通报。
绩溪县民政局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