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监督管理,维护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含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市敬亭山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不含企业国有产权,下同)、农村产权等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活动。
第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项目交易过程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条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抽取专家或变更(补抽)专家的相关手续是否齐全;是否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二)招标人、见证人、招标代理机构等相关工作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三)投标文件密封标记、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地点、签收投标文件等是否符合要求;
(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程序及相关规定组织交易活动;
(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过程中是否按要求履行核验投标人及相关人员身份等证件(证书)、材料、抽取系数等职责;
(六)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结束后将交易文件移送至评标室;
(七)评标时间、地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
(八)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相关规定进行评标;
(九)对开标、评标现场出现的秩序混乱等情形进行制止;对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报价异常、弄虚作假等涉嫌围标串标和评标专家涉嫌违法违规等行为进行记录并及时通报行业监督部门,保障交易活动正常进行;
(十)评标工作结束后,对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评价,并会同见证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对投标、评标资料进行封存。
第五条 对土地出让项目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土地出让类底价决策会议各成员是否按相关规定参加底价决策会议并确定出让底价;
(二)出让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代理机构等相关工作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三)出让人或拍卖代理机构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程序及相关规定组织交易活动;
第六条 对产权交易项目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出让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代理机构等相关工作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二)出让人或拍卖代理机构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程序及相关规定组织交易活动;
第七条 现场监督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不依法履职、滥用职权的,由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在交易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行业监督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九条 宣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7月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