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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171301201805001 组配分类: 住房公积金管理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 残疾人 / 通知
名称: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布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2-10 发布日期: 2019-02-10
索引号: 0000001171301201805001
组配分类: 住房公积金管理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 残疾人 / 通知
名称: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布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2-10
发布日期: 2019-02-10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布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2-10 00:00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按照《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137号)要求,我单位权力运行监管细则已根据2017年政府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商登记“先照后证”和“双随机、一公开”改革等工作调整完善,并按要求向市政府备案。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月17日

 

             目录

一、其他权力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四)责令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限期缴存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二、行政处罚类裁量基准

(一)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行为的处罚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其他权力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对象

本市已建立和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分中心)

二、监管内容

(一)单位是否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设立手续。

(二)单位是否按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封存手续。

(三)单位是否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

三、监管措施

(一)事中监管

1、市中心通过查阅计算机电子影像系统、数据汇总系统,同时结合纸质档案等方式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进行事中实时检查。

(二)事后监管

1根据日常缴存业务情况,稽核科对市中心、管理部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欠缴、少缴 情况,稽核检查结束后形成稽核通报。职能部门制定计划落实方案,重点对欠缴、少缴单位电话通知、下达催缴涵。

2各业务网点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中心受理职工投诉、举报,对相关单位监督检查。

4、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实施检查。

四、监管程序

(一)确定监督检查对象,送达《催缴通知书》;

(二)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必须持有并出示执法证件;

(三)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整理证据清单;

(四)制作并送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五)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五、责任追究

(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对象

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人、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分中心)。

二、监管内容

1、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手续是否合规,提取是否严格按照审批复核制度进行受理与复核。

2、有无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违规核销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

3、各项业务资料是否按规定妥善保管。

三、监管措施

(一)事中监管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办理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同意办理的,予以办理,不同意办理的,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4、中心各业务网点在工作时间内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对举报业务资料进行严格检查,情况属实的根据主体责任严肃处理。

(二) 事后监管

1、中心稽核科负责对全市支取业务跟踪监督,对提取业务的合规性和办结时效进行稽核评价并通报,督促各部门、分支机构按制度为广大缴存职工办理提取业务。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不定期公布公积金支取、业务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中心各网点定期、不定期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审批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中心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4、市审计局联网跟踪审计采用“联网核查”模式,对支取业务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分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四、监管程序

1、规范提取业务流程,健全岗位相互制约监督机制,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手段设定内控程序,通过影像同步传输模块做到事中监督,利用提取业务资料进行事后抽查,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2、开展现场检查,对公积金支取业务进行检查,是否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制定检查底稿;

3、检查结束后,向中心出具检查报告;

4、中心各部门、分支机构依据检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

五、责任追究

(一)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责任追究。

1、经检查如发现中心各科室、各县市分支机构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心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由稽核科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稽核报告作为对相关科室、各县市分支机构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2、中心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伪造、篡改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人的责任追究。

1、对确认有违规行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书面形式或短信形式通知个人,责令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2、对个人接到通知后无故不纠正的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职工单位通报,并在中心网站公布。视情节轻重取消职工2-5年内支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3、对协助造假的中介机构和人员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对象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分中心)。

二、监管内容

1、贷款申请资料是否完整真实,贷款发放审批手续是否合规;

2、抵押物是否真实,贷款是否严格按照先收存抵押权证后放款;

3、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是否真实、合规;

4、是否建立贷款风险分类进行日常管理,并对逾期借款及时催收;

5、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审批程序是否按照受理、复核、审批三级制度执行。

6、各项业务资料是否按规定妥善保管。

三、监管措施

(一)事中监管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人员对申请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3、中心各业务网点在工作时间内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对举报业务资料进行严格检查,情况属实的根据主体责任严肃处理。

(二) 事后监管

1、中心稽核科负责对全市贷款业务跟踪监督,对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办结时效进行稽核并通报,督促各部门、分支机构按制度为广大缴存职工办理贷款业务。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不定期公布公积金贷款业务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中心各网点定期、不定期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审批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中心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4、市审计局联网跟踪审计采用“联网核查”模式,对贷款业务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分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四、监管程序

1、规范贷款业务流程,健全岗位相互制约监督机制,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手段设定内控程序,通过影像同步传输模块做到事中监督,利用贷款业务资料进行事后抽查,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2、开展现场检查,对公积金贷款业务进行检查,是否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制定检查底稿;

3、检查结束后,向中心出具检查报告;

4、中心各部门、分支机构依据检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

五、责任追究

(一)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责任追究。

1、经检查如发现中心各科室、各县市分支机构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心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由稽核科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稽核报告作为对相关科室、各县市分支机构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2、中心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伪造、篡改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责任追究。

1、对确认有违规行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书面形式或短信形式通知个人,责令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2、对个人接到通知后无故不纠正的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职工单位通报,并在中心网站公布。视情节轻重取消职工2-5年内支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3、对于违规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解除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按照商业住房贷款利率加收利息;

4、对协助造假的中介机构和人员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责令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限期缴存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对象

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单位。

二、监管内容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催缴后,仍无故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三、监管措施

监管检查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方式进行。

四、监管程序

(一)日常检查。对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单位进行监管检查,采取电话催缴、实地检查、归集扩面专项活动等措施进行催建催缴。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专项检查。中心接到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和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投诉举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取证情况属实的进行催建催缴,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责任追究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处罚类裁量基准

(一)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行为的处罚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对象

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单位。

二、监管内容

单位是否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是否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三、监管措施

监管检查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方式进行。

四、监管程序

(一)日常检查。对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未按期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监管检查,采取电话催缴、实地检查、归集扩面专项活动等措施进行催建催缴。

(二)专项检查。针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等手续及不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投诉举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处置。

五、责任追究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