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1140200201806002 | 组配分类: | 统计公报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名称: | 绩溪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2016年度)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8-06-15 | 发布日期: | 2018-06-15 |
索引号: | 0000001140200201806002 |
组配分类: | 统计公报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名称: | 绩溪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2016年度)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8-06-15 |
发布日期: | 2018-06-15 |
绩溪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绩溪县统计局
2018年6月12日
为摸清“三农”基本情况,查清“三农”新发展新变化,按照宣城市农普办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了绩溪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普查对象包括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或拥有农业生产资料的住户,农业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是农业生产能力及其产出、农村基础设施及其基本社会服务和农民生活条件等。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由普查员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全县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近千人,登记了40108农户、449个农业经营单位。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根据国务院农普办统一部署,绩溪县农普办组织了数据质量抽查,评估了普查数据质量。抽查结果显示,绩溪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质量达到设计标准。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绩溪县农普办和绩溪县统计局发布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一)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
绩溪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调查了11个乡镇,其中乡3个、镇8个;81个村,其中76个行政村、5个涉农居委会;733个自然村;2个2006年以后新建的农村居民定居点。
一、农业经营主体
2016年末,全县共有449个农业经营单位;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合作社总数346个,其中,农业普查登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331个;38896农业经营户,其中,283规模农业经营户。全县共有67776农业生产经营人员。
二、土地利用
2016年末,全县耕地面积8917公顷,实际经营的林地面积(不含未纳入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的生态林防护林)55716公顷。(注[1]:耕地面积使用国土资源部门数据)
三、农村基础设施
2016年末,在乡镇地域范围内,有火车站的乡镇占27.3%,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占18.2。100%的村通公路。
2016年末,全县100%的村通电, 64.2%的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
2016年末,90.9%的乡镇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100%的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97.5%的村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60.5%的村生活污水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70.4%的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
四、农村基本公共服务
2016年末,100%的乡镇有图书馆、文化站,1%的乡镇有剧场、影剧院,27.3%的乡镇有体育场馆,100%的乡镇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92.6%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
2016年末,100%的乡镇有幼儿园、托儿所,100%的乡镇有小学。39.5%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
2016年末,100 %的乡镇有医疗卫生机构,100%的乡镇有执业(助理)医师,100%的乡镇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96.3%的村有卫生室。
五、农民生活条件
2016年末,99.8%的户拥有自己的住房,37.7%的户使用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36.3%的户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
(二)农业机械和设施
一、农业机械
2016年末,全县拖拉机1843台,耕整机529台,旋耕机872台,联合收获机12台,播种机10台,排灌动力机械104台。
表2 主要农业机械
单位:台
指标 |
全县 |
拖拉机 |
1843 |
耕整机 |
529 |
旋耕机 |
872 |
播种机 |
10 |
水稻插秧机 |
11 |
排灌动力机械 |
104 |
联合收获机 |
12 |
机动脱粒机 |
3726 |
饲草料加工机械 |
256 |
挤奶机(万台/万套) |
0 |
剪毛机 |
0 |
增氧机 |
16 |
果树修剪机 |
7 |
|
|
二、农田水利设施
2016年末,全县调查村中能够正常使用的机电井数量49眼,排灌站数量82个,能够使用的灌溉用水塘和水库数量1641个。
表3 农田水利设施
单位:个
指标 |
全县 |
能正常使用的机电井(眼) |
49 |
排灌站 |
82 |
能够使用的灌溉用水塘和水库 |
1641 |
2016年末,全县灌溉耕地面积4597公顷,其中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98公顷;灌溉用水主要水源中,使用地下水的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1.5%,使用地表水的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98.5%。
表4 农田灌溉
单位:公顷
指标 |
全县 |
灌溉耕地面积 |
4597 |
#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 |
98 |
灌溉用水主要水源(户) |
|
地下水 |
348 |
地表水 |
22841 |
三、设施农业
2016年末,全县温室占地面积16.7公顷,大棚占地面积64.5公顷,渔业养殖用房面积95.5公顷。
表5 设施农业
单位:公顷
指标 |
全县 |
温室占地面积 |
16.7 |
大棚占地面积 |
64.5 |
渔业养殖用房面积 |
95.5 |
(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
一、交通
2016年末,在乡镇地域范围内有火车站的乡镇占全部乡镇的27.3%,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占18.2%。
100%的村通公路,98.8%的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村委会到最远自然村、居民定居点距离以5公里以内为主。
表1 乡镇、村交通设施 |
||
|
单位: % |
|
指标 |
全县 |
|
有火车站的乡镇 |
27.3 |
|
有码头的乡镇 |
0 |
|
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乡镇 |
18.2 |
|
通公路的村 |
100 |
|
按通村主要道路路面类型分的村 |
|
|
#水泥路面 |
80.2 |
|
柏油路面 沙石路面 |
19.8 |
|
按村内主要道路路面类型分的村 |
|
|
#水泥路面 |
95.1 |
|
柏油路面 |
0 |
|
沙石路面 |
0 |
|
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的村 |
98.8 |
|
村委会到最远自然村或居民定居点距离 |
|
|
5公里以内 |
70.4 |
|
6-10公里 |
23.5 |
|
11-20公里 |
4.9 |
|
20公里以上 |
1.2 |
二、能源、通讯
2016年末,100%的村通电, 100%的村通电话, 98.8%的村安装了有线电视,100%的村通宽带互联网,64.2%的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
表2 村能源、通讯设施 |
|
|
单位:% |
指标 |
全县 |
通电的村 |
100 |
通电话的村 |
100 |
安装了有线电视的村 |
98.8 |
通宽带互联网的村 |
100 |
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的村 |
64.2 |
三、环境卫生
2016年末,90.9%的乡镇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100%的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97.5%的村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60.5%的村生活污水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70.4%的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
表3 乡镇、村卫生处理设施 单位:% |
|
指标 |
全县 |
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的乡镇 |
90.9 |
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的乡镇 |
100 |
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的村 |
97.5 |
生活污水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的村 |
60.5 |
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的村 |
70.4 |
四、文化教育
2016年末,100%的乡镇有幼儿园、托儿所,100%的乡镇有小学,100%的乡镇有图书馆、文化站,9.1%的乡镇有剧场、影剧院,27.3%的乡镇有体育场馆,100%的乡镇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
39.5%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92.6%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61.7%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
表4 乡镇、村文化教育设施 |
|
|
单位:% |
指标 |
全县 |
有幼儿园、托儿所的乡镇 |
100 |
有小学的乡镇 |
100 |
有图书馆、文化站的乡镇 |
100 |
有剧场、影剧院的乡镇 |
9.1 |
有体育场馆的乡镇 |
27.3 |
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的乡镇 |
100 |
有幼儿园、托儿所的村 有体育健身场所的村 |
39.5 92.6 |
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的村 |
61.7 |
五、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2016年末,100%的乡镇有医疗卫生机构,100%的乡镇有执业(助理)医师,100%的乡镇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100%的乡镇有本级政府创办的敬老院。
96.3%的村有卫生室,67.9%的村有执业(助理)医师。
表5 乡镇、村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
|
|
单位:% |
指标 |
全县 |
有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 |
100 |
有执业(助理)医师的乡镇 |
100 |
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的乡镇 |
100 |
有本级政府创办的敬老院的乡镇 |
100 |
有卫生室的村 |
96.3 |
有执业(助理)医师的村 |
67.9 |
六、市场建设
2016年末,9.1%的乡镇有商品交易市场,9.1%的乡镇有以粮油、蔬菜、水果为主的专业市场,没有乡镇有以畜禽为主的专业市场,没有乡镇有以水产为主的专业市场。
74.1%的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35.8%的村开展旅游接待服务,59.3%的村有营业执照的餐馆。
表6 乡镇、村市场 单位:% |
|
指标 |
全县 |
有商品交易市场的乡镇 |
9.1 |
有以粮油、蔬菜、水果为主的专业市场的乡镇 |
9.1 |
有以畜禽为主的专业市场的乡镇 |
0 |
有以水产为主的专业市场的乡镇 |
0 |
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的村 |
74.1 |
开展旅游接待服务的村 |
35.8 |
有营业执照的餐馆的村 |
59.3 |
(四)农民生活条件
一、住房
2016年末,99.8%的农户拥有自己的住房。其中,拥有1处住房的33601户,占83.9%;拥有2处住房的6350户,占15.9%;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的351户,占0.9%;拥有商品房的5815户,占14.4%。
农户住房主要为砖混和砖(石)木结构。住房为砖混结构的17169户,占42.9%;砖(石)木结构的8631户,占21.6%;钢筋混凝土结构的14422户,占36.0%;竹草土坯结构的10户,占0.02%;其他结构的157户,占0.4%。
表1 住房数量与结构构成 |
|
|
单位:% |
指标 |
全县 |
按拥有住房数量划分构成 |
|
拥有1处住房 |
83.9 |
拥有2处住房 |
15.9 |
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 |
0.9 |
没有住房 |
0.2 |
按住房结构划分构成 |
|
钢筋混凝土 |
36.0 |
砖混 |
42.9 |
砖(石)木 |
21.6 |
竹草土坯 |
0.02 |
其他 |
0.4 |
拥有商品房户数(户) |
5767 |
拥有商品房农户所占比重 |
14.4 |
二、饮用水
15205户的饮用水为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占37.9%;24386户的饮用水为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60.8%;781户的饮用水为不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
表2 饮用水来源构成 |
|
单位:% |
|
指标 |
全县 |
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 |
37.9 |
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 |
60.8 |
不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 |
1.9 |
江河湖泊水 |
0.01 |
收集雨水 |
0 |
桶装水 |
0 |
其他水源 |
0.7 |
三、卫生设施
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的14749户,占36.8%;使用水冲式非卫生厕所的385户,占0.96%;使用卫生旱厕的10424户,占26.0%;使用普通旱厕的14760户,占36.8%;无厕所的71户,占0.2%。
表3 按家庭卫生设施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单位:% |
|
指标 |
全县 |
水冲式卫生厕所 |
36.8 |
水冲式非卫生厕所 |
0.96 |
卫生旱厕 |
26.0 |
普通旱厕 |
36.8 |
无厕所 |
0.2 |
四、拥有耐用消费品情况
平均每百户拥有小汽车22辆,摩托车、电瓶车88辆,淋浴热水器71台,空调38台,电冰箱94台,彩色电视机124台,电脑23台,手机226部。
表4 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量 |
||
|
|
|
指标 |
单位 |
全县 |
小汽车 |
辆/百户 |
22 |
摩托车、电瓶车 |
辆/百户 |
88 |
淋浴热水器 |
台/百户 |
71 |
空调 |
台/百户 |
38 |
电冰箱 |
台/百户 |
94 |
彩色电视机 |
台/百户 |
124 |
按电视节目接收方式分的户比重 |
|
|
#有线电视接收 |
% |
49.2 |
卫星接收 |
% |
28.9 |
电脑 |
台/百户 |
23 |
手机 |
部/百户 |
226 |
上网手机比重 |
% |
23.3 |
注:按电视节目接收方式分的户比重是指使用不同电视节目接收方式的户占拥有彩色电视机户数的比重。上网手机比重是指上过互联网手机数量占登记户拥有手机总数的比重。
五、主要生活能源
农民做饭取暖使用的主要能源中,使用电的36520户,占91.1 %;使用液化石油气的3736户,占9.3%;使用柴草的35450户,占88.4%;使用煤的29户,占0.08%;使用沼气的159户,占0.4%;使用太阳能的47户,占0.1%;使用其他能源的18户, 占0.05%。
表5 主要生活能源构成 |
|
单位:% |
|
指标 |
全县 |
柴草 |
88.4 |
煤 |
0.07 |
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
9.3 |
沼气 |
0.4 |
电 |
91.1 |
太阳能 |
0.1 |
其他 |
0.04 |
注:此指标每户可选两项,分项之和>100%。 |
(五)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情况
一、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2016年,全县农业生产经营人员45734人,其中女性22211人。在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中,年龄35岁及以下的2281人,36至54岁之间的17908人,55岁及以上的25545人。
表1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单位:%
指标 |
全县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总数(人) |
45734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性别构成 |
|
男性 |
51.4 |
女性 |
48.6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年龄构成 |
|
年龄35岁及以下 |
5 |
年龄36-54岁 |
39.2 |
年龄55岁及以上 |
55.9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受教育程度构成 |
|
未上过学 |
6.5 |
小学 |
46.9 |
初中 |
41.4 |
高中或中专 |
4.6 |
大专及以上 |
0.6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主要从事农业行业构成 |
|
种植业 |
90 |
林业 |
7.3 |
畜牧业 |
2.4 |
渔业 |
0.1 |
农林牧渔服务业 |
0.2 |
二、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2016年,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包括本户生产经营人员及雇佣人员)1071人,其中女性524人,年龄35岁及以下的119人, 36至54岁之间的646人, 55岁及以上的306人。
表2 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单位:%
指标 |
全县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总数(人) |
1071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性别构成 |
|
男性 |
51.1 |
女性 |
48.9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年龄构成 |
|
年龄35岁及以下 |
11.1 |
年龄36-54岁 |
60.3 |
年龄55岁及以上 |
28.6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受教育程度构成 |
|
未上过学 |
3.4 |
小学 |
29.3 |
初中 |
59.5 |
高中或中专 |
7.3 |
大专及以上 |
0.5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主要从事农业行业构成 |
|
种植业 |
49.4 |
林业 |
11.2 |
畜牧业 |
37.8 |
渔业 |
0.2 |
农林牧渔服务业 |
1.4 |
三、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2016年,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人员2724人,其中女性1277人,年龄35岁及以下的163人,36至54岁之间的1803人,55岁及以上的758人。
表3 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单位:%
指标 |
全县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总数(万人) |
2724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性别构成 |
|
男性 |
53.1 |
女性 |
46.9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年龄构成 |
|
年龄35岁及以下 |
6.0 |
年龄36-54岁 |
66.2 |
年龄55岁及以上 |
27.8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受教育程度构成 |
|
未上过学 |
1.7 |
小学 |
24.0 |
初中 |
57.6 |
高中或中专 |
12.0 |
大专及以上 |
4.7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主要从事农业行业构成 |
|
种植业 |
61.1 |
林业 |
17.7 |
畜牧业 |
17.4 |
渔业 |
1.5 |
农林牧渔服务业 |
2.3 |
注:
1.农业经营户:指全县地域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
2.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规模化标准为:
种植业: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及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
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00亩及以上。
渔业: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及以上;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30万元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
3.农业经营单位:指全县地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注:因公告引用数据较多,难免出现误差,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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