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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5年度农业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申报核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29 16:53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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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5年度农业产业发展扶持专项

资金申报核查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5年度农业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申报核查工作,根据《关于印发〈绩溪县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绩政〔2016〕1号)精神,现将《绩溪县农业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申报核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27日

 

绩溪县农业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申报

核查办法

    

为做好2015年度农业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执行工作,充分发挥农业产业扶持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作用,促进我县农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公开、公平、公正的评选出2015年度农业产业发展扶持项目,增强执行扶持办法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根据《关于印发〈绩溪县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绩政〔2016〕1号)文件要求,特制定以下申报核查办法:

一、申报核查依据

《关于印发〈绩溪县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绩政〔2016〕1号)。

二、申报核查要求

1.对象:申报单位必须是在绩溪注册的本地企业。凡2015年度符合绩政〔2016〕1号文件要求的农业经营主体(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均可申报。发生安全事故、产品质量问题、违法违纪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参加本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

2.程序: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向所在乡镇农服中心提出申报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预审统计。由县农委、财政、林业、发改、市监、审计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核实小组,对申报单位和材料进行实地审核。按照要求择优扶持,并提出扶持审核意见,呈报县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提交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形成会议纪要,由县财政负责兑现。

3.申报:申报单位需要填写绩溪县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文本及项目审核评价表,注明扶持产业名称、产业概况、建设规模、扶持额度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等。针对评价表自我评价打分,并逐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以文件、票据(发票、支票)、各类证书、合同(协议)、图片、网页截图等直接证据为准。提供材料必须真凭实据,一经发现造假虚报瞒报,根据情节轻重情况,分别做出取消申报资格、停拨资金、追回已拨资金、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等处理。

4.时限:本次申报是兑现2015年度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各农业经营主体申报材料于2016年3月10日前交到县农委产业化办公室,逾期不报视为放弃。

三、核查方法

采取资料核查、走访调查和实地勘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结果和扶持额度由领导组会议研究决定。审核结果在绩溪县人民政府网上公示七天。

本办法由县农委负责解释。

 

附:1、《关于印发〈绩溪县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绩政〔2016〕1号)。

2、绩溪县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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