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现对近期我县查处的绩溪县法院法警大队原副大队长冯方明违规收受礼金问题予以通报。
经查,冯方明在担任绩溪县法院法警大队副大队长期间,答应马某某(案件当事人赵某某的老板)、案件当事人丁某帮助协调案件审判委员会委员(实际并未协调),分别收受马某某现金一万元、丁某超市购物卡一万元。另外,冯方明其他违纪行为还构成受贿和其他渎职错误。
冯方明身为司法工作人员,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于不顾,违规接受案件当事人现金、购物卡。经中共绩溪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冯方明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移送县检察院。
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应从冯方明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切实做到引以为戒。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从严要求干部,层层传导压力,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各级纪委(纪检组、纪工委)要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县纪委监察局将继续以严明的纪律维护作风建设相关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三十条”及县委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精神问题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中共绩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绩溪县监察局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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