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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营改增个体工商户宣传材料

发布时间:2016-04-28 09:37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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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现行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此次营改增中的个体工商户主要涉税事项如下:

    一、税务登记

    宣城市国税局已与宣城市地税局实现业务对接,将市地税局所辖纳税人信息电子数据,全部迁入市国税局金税三期管理系统中,凡是主管国税机关能够核实您的基本信息,您无须再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登记。

二、发票使用

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使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您所领用的发票免收工本费。

如客户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您需携带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自2016年5月1日,地税机关不再向您发放发票。5月1日至8月31日为过渡期,您已领用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过渡期内未达起征点营改增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安徽省XX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2016年9月1日后或纳税人领用的地税局发票使用完毕后,停止使用税控收款机。

三、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等征收率为3%。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销售取得的不动产、转让不动产、不动产租赁(不含住房)征收率为5%,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征收率为5%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四、纳税申报

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自季度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并结清应纳税款。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季度期满后由国税征管系统自动申报。若实际营业额超过9万元,应自季度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五、税收优惠

2017年12月31日前季度销售额9万元(含本数)以下的,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小微企业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以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

六、征收管理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七、政策了解

税收辅导方面,我们会通过专题培训、税务学堂、网络课程、热线问答等多种方式,向您提供政策解读和纳税辅导,使您尽快熟悉增值税相关政策。若您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请致电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更多信息请您关注绩溪国税公众号、今日绩溪报、绩溪论坛等媒体。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并致以诚挚的谢意!

 

 

绩溪县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5日

 

 

 

办税服务地点:绩溪县政务中心一楼

咨询电话:0563—8162535、0563—8158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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