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商企业、各市场监管所:
为推动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企业合同信用水平。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暂行办法》(皖政[2002]2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在全县开展绩溪县级2015-2016年度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条件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报。
(一)申报绩溪县级2015-2016年度“守合同重信用” 公示的企业,应是2014年1月1日前,经县市场监管局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符合《办法》要求,企业合同管理和信用建设,综合水平较好,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不予申报。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较广,企业管理水平较高、信息化程度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企业规模及管理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2、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健全,合同信用管理机制落实。
3、合同行为规范:合同依法签订、审查严密、台账完整,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格式条款合法,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合同争议解决与处理制度完善。
4、合同履约状况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恶意违约行为,合同应收款及应付款管理控制水平较高,合同实际履约率高,合同未履行率、合同解除率、合同争议率、合同撤销率、合同违约率低。
5、经营效益达到较高水平: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方面均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6、社会信誉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获得相关社会荣誉,对各类举报投诉积极处理,无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记录。
(二)、根据《2016年度合同帮农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各所要加强对新型涉农主体的宣传、指导,重点培养涉农“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二、公示工作申报材料、程序和方式
参加申报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绩溪县级2015-2016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明、社会荣誉及公益捐赠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现代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须提交相关证书复印件。
绩溪县级2015-2016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采取企业在绩溪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填报《绩溪县级2015-2016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书》,纸质打印一式三份(企业自留一份、报辖区市场监管所和县市场监管局各一份),企业法定法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由辖区市场监管所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县市场监管局推荐。经征求企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公示。
三、强化“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将对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施动态监管,建立“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公众对公示企业的监督和投诉,失信行为一经发现,经确认予以撤销“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资格。被撤销公示资格的企业,至少在两个公示年度(4年)内,不能再次申报绩溪县级“守合同重信用” 公示企业。
四、时间安排
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绩溪县级2015-2016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部署和准备,10月15日前将《绩溪县级2015—2016年度“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工作企业简明情况表》的电子版报县局市场规范管理股。
2016年10月30日前,各所应完成资格审核和推荐工作, 11月25日前由各所上报县局:1、申报企业《绩溪县级2015-2016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书》及相关材料;2、推荐上报企业名单的公函。
12月20日前县局进行核审,征求企业主管部门意见。2017年1月-2017年3月,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无异议的,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绩溪县级2015-2016年度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五、工作要求
加强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做好服务工作,切实做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评审工作,确保绩溪县级2015-2016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1、绩溪县级2015-2016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书;
2、绩溪县级2015-2016年度“守合同重信用”申报企业简明情况表。
201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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