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绩溪县扬之南路埠头上,法定代表人:寿飞峰,组织机构代码:55181689-0,你公司于2010年4月2日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为3418242010B00164),获得位于华阳镇埠头上宗地,面积为20800平方米(31.2亩),2010年5月31日办理了绩国用(2010)第32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0年5月1日之前。截止目前,该宗地上尚未动工建设。
我局于2016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绩国土资闲调【2016】001号),你单位于2016年10月22日提交《关于我公司二分厂出让土地是否闲置情况的汇报》,并附相关材料。
根据调查结果、综合分析举证材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认定:
1、认定你公司的绩国用(2010)第328号国有土地为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时长6年6月。
2、闲置原因:闲置主要是由你公司自身对该宗地的开发经营工作未作出合理安排造成的,截止目前,土地已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远远未达到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已投资额未达到总投资额的25%。
3、关于你公司提交的《报告》中提出的“宗地周边的环境及道路问题”,我局认为:该宗地有一条7米宽的道路与县主干道扬之南路相连,完全可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4、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接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5、如有异议,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将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特此告知
绩溪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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