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安徽省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绩溪县城市容貌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禁止城区临街商户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摆放落地招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摆放落地招牌。
2、各单位和个人在2016年12月23日前自行纠正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公共场地摆放落地招牌的行为。
3、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取缔,并依照《安徽省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绩溪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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