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交通运输局公共服务清单(县级基础稿)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单位 | 服务对象 | 备注 |
1 | 春运、重大节假日及突发情况综合运输组织协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第三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 绩溪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运政股 | 否 | |
2 | 公告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的公路、桥梁、隧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绩溪县公路管理所工养股 | 否 | |
3 | 设置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公路警示标志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 绩溪县公路管理所路政股 | 否 | |
4 | 公路应急保畅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发生公路突发事件影响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修复公路、恢复通行的需要,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 | 绩溪县公路管理所工养股 | 否 | |
5 | 公路交通标志服务 |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公路两侧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立规范的交通标志,并保持其完好。 | 绩溪县公路管理所路政股 | 否 | |
6 | 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 绩溪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运政股 | 否 | |
7 | 出租车服务监督卡发放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八第一款: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 | 绩溪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运政股 | 否 | |
8 | 公共汽车线网优化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城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客流量调查和客运线路普查,优化公共汽车线网,合理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和运营时间。 | 绩溪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运政股 | 否 | |
9 | 城市公共汽车站点命名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车站点的命名应当指位明确、导向无误,一般以传统地名或者所在道路、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设施、历史文化景点或者公共服务机构的名称命名,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 绩溪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运政股 | 否 | |
10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能力评审及结果公布 |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2〕587号)第一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下同)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强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健全和完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网络。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设立,必须符合交通部制订的开业条件,符合当地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登记和取得计量认证后,才能从事汽车及其他机动车的检测诊断技术服务经营活动。 | 无 | 否 | |
11 | 协助乘客查询遗失物品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出租车驾驶员发现乘客遗失物品,应当设法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交给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 绩溪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运政股 | 否 | |
12 |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电子邮件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 绩溪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运政股 | 否 | |
13 |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发布 | 《安徽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 绩溪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维修股 | 否 | |
14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公布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
绩溪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运政股 | 否 | |
15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信誉考核结果发布 | 《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 绩溪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运政股 | 否 | |
16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和投诉受理 | 1.《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皖交质监〔2013〕190号)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举报或投诉。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公正地处理投诉和举报事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或举报人。 2.《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第二十四条:受交通部委托、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职责如下:(十)受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控告、检举,参与重大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举和投诉。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5.《宣城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宣交办〔2010〕13号)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质监机构举报或投诉。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质监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公正地处理投诉和举报事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或举报人。 |
绩溪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否 | |
17 | 设立交通标志 |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93号)第二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公路两侧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立规范的交通标志,并保持其完好。 | 绩溪县公路管理所路政股 | 否 | |
18 | 开展“路政宣传月”活动 |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4〕106号):将每年5月份确定为全国路政宣传月。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大力开展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与解读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宣传严格执法、文明服务的先进典型人物和事例,及时通报违纪违法问题查处情况,积极争取社会公众理解与支持,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安全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 绩溪县公路管理所路政股 | 否 | |
19 | 违法超限运输记录公众查询服务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六)推进管理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各自的事权和职能,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推动执法部门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五十条: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
绩溪县公路管理所路政股 | 否 | |
20 | 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补(换)发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手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予以办理。 | 无 | 否 | |
21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补(换)发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一节第四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提前1 0个工作日,持原证件(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时限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时应对其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复核,对违章处理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换证工作可结合年度道路运输经营者信誉考核工作一并进行。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因损坏、污损,需换发新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需补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并在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
绩溪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运政股 | 否 | |
22 | 道路运输证补(换)发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三项第一条:《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 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申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 |
绩溪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运政股 | 否 | |
23 | 客运车辆转籍、过户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第二节第三项第三条: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要求将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出具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档案中。 3.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档案。 4.客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客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5.客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
绩溪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运政股 | 否 | |
24 | 客运车辆报废公布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第二节第三项第二条:客运车辆退出市场 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拟不再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等,并存档;无法收回的,应及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布,宣布作废。 |
绩溪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运政股 | 否 | |
25 | 客运班次查询服务 | 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为出行旅客提供免费班车、班次、客票查询服务,方便旅客出行。 | 绩溪县汽车运输公司 | 否 | |
26 | 伤残军警购票半价优惠服务 | 《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二章 旅客运价 第二节 计价规定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 | 绩溪县汽车运输公司 | 否 | |
27 | 儿童票办理服务 | 《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二章 旅客运价 第二节 计价规定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 | 绩溪县汽车运输公司 | 否 | |
28 | 旅客免费携带一定行李办理服务 | 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在经过安检后,给予免费办理乘车服务。 | 绩溪县汽车运输公司 | 否 | |
29 | 车站设立爱心基金为困难旅客提供购买汽车票服务 | 经常性、常态化为困难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 | 绩溪县汽车运输公司 | 否 | |
30 | 为旅客提供提供免费绿豆汤服务★ | 经常性、常态化为困难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 | 绩溪县汽车运输公司 | 否 | |
31 | 特色服务:瑞青工作室特色服务 | 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提供母婴候车区、儿童玩具、哺乳区、困难旅客绿色通道,提供免费报刊杂志、饮用水、轮椅、雨具等服务。 | 绩溪县汽车运输公司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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