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近年来,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有所抬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打着各种旗号,对群众许以高额回报,从事欺诈活动。一些被蒙蔽的群众受所谓高利息诱惑,倾注了大量的积蓄参与所谓的“投资”,最终血本无归。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到社会稳定。
为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蔓延,根据省市处非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我县组织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宣传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危害、表现手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希望借此帮助广大群众和筹融资者增强依法合规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自觉抵制不法分子的蛊惑,理性投资。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认识,主动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法规和金融知识,树立风险防范意识,面对手段多样的非法集资,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端正心态,理性思考和分析,要懂得“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的道理,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一夜暴富”的所谓投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受骗。
同时,我们还要提醒筹融资者要学法、懂法,面对资金短缺的矛盾和困难,要保持清醒头脑,积极寻求合法的融资渠道,通过合法的手段解决资金困难,避免违法筹资、害人害己的事件发生。已经参与非法集资的企业、个人要尽快脱离非法集资活动并主动报案,配合公安机关查清犯罪事实。
希望社会各界都要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氛围,铲除非法集资存在的土壤,确保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共建美好和谐绩溪。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
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二、主要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关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即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设计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1、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2、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3、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4、以“养老”的旗号非法集资,主要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5、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6、互联网投资中介平台(P2P),虚构投资项目,私设资金池,违规自融自担,宣称风险备用金由银行监管但却未充分披露相关监管信息,以高息为诱饵,进行集资诈骗。
7、通过发布媒体广告、举行财富讲座、散发传单、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形式,以销售理财产品、基金产品等为载体,承诺高收益,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8、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筹资;
9、以发行或者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10、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11、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12、以商品销售与返祖、回购或者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递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13、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14、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15、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16、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7、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8、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9、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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