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河长制”工作,保护水生态,促进我县河流鱼类繁殖、增殖,确保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实行禁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绩溪县所辖登源河、大源河、扬之河、戈溪河及各小河流域从2017年4月1日0时至8月31日24时实行禁渔。
二、禁渔期间,禁止捕捞或破坏河鱼自然繁殖、增殖行为,县各农贸市场严禁收购、销售天然渔获物。
三、禁渔期间,县渔政执法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捕捞等行为,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要加强并督促市场开办者对农贸市场天然渔获物的收购、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乡镇政府根据属地管理要加强巡查,密切配合执法部门监督检查。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我县境内使用电、毒、炸、地笼网、迷魂阵等破坏渔业资源捕捞行为。违者将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非法制造、销售电捕鱼器等禁用的渔具。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依法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阻碍、拒绝农业、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登源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非法捕捞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予以处罚,即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举报电话:0563-8158012(白天)、110
绩溪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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