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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7-12-12 16:59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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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养犬户:

为加强华阳城区犬类管理,保障市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绩溪县城区犬类管理的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绩溪县城区范围内实行养犬审批制度。凡申请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携犬到畜牧兽医水产局注射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标牌,经华阳派出所审批并办理《犬类准养证》。犬类疫苗每年注射一次,所需费用,由养犬单位和个人承担。

二、对未领取《犬类准养证》、《犬类免疫证》和免疫标牌(免疫接种逾期)及流浪街头的犬只,一律视为野犬,将依法由公安机关负责进行收容或捕杀。

三、《犬类准养证》和《犬类免疫证》不得转借、涂改、冒用、伪造和买卖,损坏或遗失的,应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补领;犬只死亡或宰杀,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四、发现狂犬要立即捕杀并焚化或深埋,严禁剥皮、出售、食用。

五、经批准饲养的各类犬只必须圈(拴)养,严禁放养。养犬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或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溜犬外出时,必须束犬链、挂犬牌,并由成年人牵领;携犬外出应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和儿童;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不得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不得非法设立犬只交易场所(场地),市监部门要严格犬只交易场所登记发证。

七、养犬的单位和个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养犬相关手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单位和个人,由城管、公安、市监、农业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犬类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绩溪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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