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着力打好蓝天保卫战,巩固提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成果,现就我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自2018年3月3日零时起,除农历腊月二十三、二十四、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三、正月十五外,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主城区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从严处五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拨打“110”或案发地公安派出所电话举报举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也可以向处警民警进行现场举报举证。所提供证据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300元。
绩溪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