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安徽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皖农植[2018]58号)和《安徽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皖农植[2018]57号)要求,绩溪县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布局,现将我县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和农药经营许可审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
(一)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
1、农药经营者经营销售限制使用农药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受理及核发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
2、经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定绩溪县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量为13家。
3、绩溪县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遵循总量控制、布局合理、方便利民的原则,并综合考虑农业生产情况、生态保护、群众需求和监管能力等因素,确定我县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布局为:华阳镇1家、长安镇1家、伏岭镇1家、板桥头乡1家、扬溪镇1家、家朋乡1家、临溪镇1家、瀛洲镇1家、金沙镇1家、荆州乡1家、城区2家。按“自愿申报、严格标准、额满为止”的原则核发。当在布局区域内申请对象超出核定布局定额的,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定点经营审查流程和核发程序
1、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申请者先向绩溪县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报。绩溪县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自愿申报、严格标准、满额即止”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单位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单位。向申请人出具《安徽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定点审核意见表》。
2、审核合格的申请人持《安徽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定点审核意见表》及相关申报材料,向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申请。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有关审查,符合条件要求的核发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3、2018年5月14日起,绩溪县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开始接受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申请,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单位进行材料审查、实地核查。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同时开始受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申请,办理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
4、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二、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措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进货查验、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6)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二是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储存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三是符合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7)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符合以上相应的经营规定。
三、农药经营许可审批有关事项
按照农业部规定,目前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在2018年8月1日前达到《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销售限制使用农药的由省农业主管部门受理及核发,经营销售非限制使用农药的由县农业主管部门受理及核发)。2018年5月14日起开展非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审批工作,材料申报地点:绩溪县行政办公中心B111室,联系电话:0563-8158012,联系人:包晓文。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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