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县国税局、地税局,各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对适用对象、提取标准、使用范围、监督管理等相关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然而,经检查发现,我县绝大部分企业一方面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导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另一方面,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政策不了解,存在没有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六项机制”建设,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现将财政部、安监总局财企〔2012〕16号文件随文印发。请各乡镇、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大力宣传;请生产经营单位对照落实,并主动与税务部门沟通协调;请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费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附件:财企〔2012〕16号文件复印件
绩溪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
抄送:市安办。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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